中国检、执权分离模式评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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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模式突出了国家法律监督的重点范围,也造成了非场所性刑事执行的监督弱化;具有独立地位的检察权不带偏见地监督执法,自身却可能被实体权放逐;检察权、执行权的法律基础是共同的,后者却是目前影响推动法律完善的基础力量.因此,有必要尝试检察权对制定低位性执行法规的积极介入,并建立较为系统执行程序和具体监督规范,通过法律杠杆实现检察权的以小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