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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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一直都是法理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事实上,西方社会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都受到了政治的莫大影响。无论在法治国家还是非法治国家,法律都摆脱不了政治对它的影响,它们的关系不是互相对立,而是相互依存。

关键字:法律 政治 法治很多学者认为,法律与政治关系如何影响到一个国家能否被评价为法治国家。如果一个国家解决事情的方法不是诉诸法律而是领导说了算,那这个国家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如果一个国家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解决任何问题都是诉诸这套制度,那这个国家就是一个法治国。分析这种观点就会发现:首先,它排斥政治的作用,对政治带有很强烈的反感的感情色彩;其次,它似乎认为法律与政治是完全对立的,不是法律说了算就是政治说了算;最后,很明显这种观点认为法治国家的评判与这个国家如何处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息息相关。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苟同。

一、制定法律的过程与政治的关系什么是政治?中外学者对政治进行了各种不同的解释:政治是有关组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的一种协商性和决策性的民主过程;政治在法律世界里被认为是多元价值( 经济的、社会的或道德的) 复合体与相应的程序,并由公共权威通过立法形式在共同体内加以实施。这两个概念,一个来自中国学者,一个来自瑞典学者,在定义中,他们分别提到了"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威",笔者认为这就是共同点。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威是同一个意思,都指的是一个国家中多数人的权力或者权威。这也是政治这个概念的精髓之所在。在美国,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会投票通过的,而国会又是由各州选举而来的代表组成的。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律也是由人民代表投票通过的,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思,就好像中国的人大代表一样。人大代表代表了全国大多数人的意思,由他们制定出来的普遍有效的法律就是"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威"的体现,就是大多数人参与政治的体现。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在任何国家都是为了形成一种秩序以便更好的管理国家。因此,美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一样,都与政治密切相关。

二、法律的实施与政治的关系有些崇尚西方文明的学者认为,虽然制定法律的过程与政治有一些关系,但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西方法治国家绝对不会受政治的影响,一定会坚持秉公执法,而不会像中国的执法者一样需要领导批示才敢断案。笔者将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和裁判案件的方式两个方面来驳斥这种观点。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是政治运作的结果首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的。美国有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派,总统提名大法官时通常会选择自己党派的人士。不仅如此,总统也会倾向于选择提名支持自己政策的人和与自己有政治联系的人担任大法官,前者如罗斯福总统提名的第一位大法官胡果。布莱克是新政的坚定支持者;后者如福塔斯大法官曾经作为约翰逊总统的律师帮他在很多竞选中击败了对手因而获得了提名。其次,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有自己在政治上的追求,如沃伦大法官曾连任三届加州州长,并且曾作为共和党的副总统人选参与选举。古德伯格大法官离开联邦最高法院,担任了美国常驻联合国的代表,因为他错误地以为这个职位是他将来担任副总统的阶石。

种种证据表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和确认与政治息息相关,要么是为了政策的实施,要么是为了党派利益,更有甚者完全是政治交易的产物。既然这些大法官都是政治运作的产物,他们做出的判决怎么可能摆脱政治因素的影响?美国的法律怎么可能摆脱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国存在凭领导批示办案的情况,美国何尝没有这种现象呢?只不过,美国的"领导"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党派,是一种政治倾向,而且美国的大法官们也不直接请求批示,而是凭借他们自己敏锐的政治嗅觉来不露痕迹地暗中迎合"上意".(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政治敏感度对裁判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裁判案件有一个不成文的共识,即把握时机。以美国历史上一个最重要的案件为例。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判决,最高法院第一次公开宣告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违背宪法。美国的种族歧视观念由来已久,在南方诸州尤其根深蒂固,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在以往类似的判决中都会支持南方盛行多年的种族隔离制度,不敢轻易打破。然而,随着美国黑人在二战中的英勇表现,美国政治开始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杜鲁门总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废止了军队中的种族隔离,并使公平委员会成为了一个常设机构,南方对总统职位长达半个世纪的控制宣告结束。当时的沃伦法院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些政治变化,抓住这一时机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大胆判决种族隔离违反宪法。以前的最高法院一直回避宣告种族隔离为不公平,就是因为政治时机还不成熟。所以,把握时机就是指把握政治时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案件也需要做到"政治正确",这在某些方面是不是与中国有一些相似性呢?

三、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对评价法治国家的影响基于以上讨论,笔者认为法律与政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都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并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是单纯地运用法律手段或者单纯地接受领导批示。美国是公认的法治发达的国家,它也不是仅仅运用法律手段,政治因素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当法律与政治相冲突时也会不得已而违背法律,选择"政治正确"(如种族隔离问题)。解决问题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关键在于针对的是什么样的问题,如果依法裁判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甚至暴乱,即使是在法律的管辖领域,它也只能暂缓发挥作用了。

在中国,领导批示现象比较多,但这不能说明中国解决问题的手段不是法律,而是领导批示。因为按照达玛什卡的观点,中国的权力组织属于科层式理想型,严格的等级秩序是它的重要特征,下级的决策必须经过上级的审查,这么做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实现"质量控制".法律与政治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个国家解决问题的手段也不会只有一种,不能据此评价其是否为法治国家。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法律与政治发生矛盾冲突时,是法律战胜政治,还是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

参考文献[1]王惠岩。《政治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5. [2]〔美〕莫顿。J.霍维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M].信春鹰、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 [3]〔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国家和司法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3-75. [4]青维富。论法律与政治之关系[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0(4):70. [5]王立峰。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模式:自主、嵌入抑或交叉?——评马罗。赞母伯尼的《法律与政治:当代法学理论的困局》[J].国外社会科学,2011(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