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解释三的夫妻财产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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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离婚,财产分割

2011年12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开始实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引发了全社会的热切关注,正义的声音似乎远远大于赞成的声音,特别是其中对父母在子女婚后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的认定等条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该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而争议又较大的问题。

随着离婚率的日益提高,财产分割案件也愈来愈多,越来越棘手,婚前婚后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也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随着房价的攀升,按揭房在准备结婚的男女中也越来越流行,按揭房这种特殊的财产形式自然会引起离婚财产归属的极大争议,因此这次婚姻法新解释对此问题作了细致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争议的焦点是就是婚前以个人财产或者父母财产付首付,婚后一起还贷款的按揭房,所以该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就显失公平。一方在婚前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属于已经履行完毕,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较为公平。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未还的债务应当由其继续承担。对于婚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这两个问题目前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面争议最大的两条,特别是广大女性同志,痛斥新婚姻法解释是为了偏袒男人,让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众多民众认为这对于中国女性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一次法律活动,让女性的婚姻生活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辛辛苦苦跟着男人奋斗一辈子,熬到人老珠黄的时候,被抛弃了,到最后只能流落街头,最多拿着几万块钱就被扫地出门,有些还拖着孩子。而男人有车有房有钞票,重新开始一段婚姻依然很轻松。公众普遍认为这是对中国本来就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雪上加霜。而大多数人认为的所谓对女性的不够保护,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进步意义。从古到今,男人都被认为是这个社会的主打军,生活的重担都在男人的肩上,女人一般负责家庭内部责任,煮饭,做家务,带孩子。所以哪怕是现在这个提倡男女平等的时代,男女也没有做到真正的平等。谈到婚姻,买车买房好像理所当然是男方的任务。所以大家都会觉得这个新婚姻法解释断了女性的退路。这正是要求广大女性朋友们提高警觉,不要认为婚姻就是自己终生的保障,我们依然要担负着和男人一样的社会责任,并不是靠为男人照顾家庭养育孩子来取得物质上的依靠,我们应该以自己的事业,来作为生活的基石。这才是真正的平等,而不是离婚时要求财产必须对半分的所谓的物欲上的平等。买房应当成为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确实都买不起房,那新人们不如平等务实地选择租房等方式,通过自力更生、共同努力去创造家庭的美好未来。

这也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依法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保护了按揭交纳首付一方的利益。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其实质相当于赠与,另一方没有任何贡献,显然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分割,对买房一方的父母显属不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财富快速积累的意识日渐增强,房产已经成为个人非常重大的财产,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婚姻财产中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谁出资,谁登记,谁所有的财产法规则,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的现实要求。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深层次的强调了家庭责任问题,呼吁大家培育婚姻责任意识。受新司法解释的影响,近来一些地方的结婚登记数量已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新婚姻法解释促使人们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婚姻不仅仅是利益和权利,更重要的是责任和义务,婚姻破裂所导致的后果是现实而残酷的。这无疑会减少"闪婚"、"闪离"的盲目性,引导人们树立婚姻责任意识,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婚姻的责任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富有时代意义。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3.陆静:《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