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式发展战略中的新疆环境法制建设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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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生态环境近年逐渐呈恶化趋势,加强新疆环境法制建设,促进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相关政府职责部门的当务之急。“十二五规划”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到战略式的高度,国家加大资金和政策的力度对于新疆实施跨越式发展,这给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了绝好的机遇,但同时,这也即将对新疆生态环境造成现实的破坏和潜在的威胁,新疆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本文根据概括归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呈现恶化的各类情形,分析总结了这些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跨越式发展中的新疆,应如何拟定和健全环境法制建设的基本设想。
【关键词】跨越式发展 新疆 环境法制建设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发生了许多影响深远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由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消耗和污染物质的大量排放,导致全球性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问题的不断积累,加剧了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类自身的生存构成了新的障碍。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种类繁多、民族成分复杂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由于特殊的历史、经济、文化、风俗、习惯背景,近年来,新疆的生态环境呈现出严重恶化趋势。
2011年,新疆进入“十二五规划”中的首个“民生年”,国家高度重视新疆的发展,对新疆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为新疆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强大动力。在“援疆”政策和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大趋势里,新疆的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已被列入四大重点投资区域的体系中。然而新疆绿洲生态环境脆弱,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时期,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将是新疆跨越式发展必须面对的挑战。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环境法制建设,运用先进的法律机制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现状,促进新疆这个多民放聚居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近年来呈现出严重恶化趋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现有少数民族居住最多的省区之一,现共有汉、维吾尔、哈萨克、达斡尔、俄罗斯、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乌孜别克、回、满、臧、蒙古等47个少数民族。这些民族散居分布在天山南北各个区域,其中部分少数民族聚居于新疆的盆地和高原区,自然条件相对恶劣,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加之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环保意识的弱化,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和人为地破坏环境,以及许多传统的农耕经济和游牧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使得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呈现出严重恶化趋势:
(一)自然灾害十分严重
新疆位于中国西北地区,属于内陆省份。境内既有连绵起伏的山脉,又有一望无际的沙漠。形成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盛行西风的共同作用,使得新疆地区成为中国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之一。由于新疆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都地处高寒、荒漠地区,旱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频繁,生存条件恶劣,发展空间狭窄,脱贫形势与任务十分艰巨。长期以来,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的民族聚居区,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各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这其中的很多地区不仅财政的正常人员、物资经费都不能保证,而且根本就谈不上再扶持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是遥不可及。
(二)生态平衡极难维系
新疆的塔里木河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河,全长1321公里。由于多年无序开荒和无节制用水,干流水量日渐减少,下游地区一度连年断流。自2001年起,国家投资107亿元对塔里木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截至2011年10月底,塔里木河才实现了23年来连续17个月不断流,一度断流的下游地区草木复苏,生态趋于好转。[1]
2010年11月,内蒙古发改委与辽宁省发改委已经针对“新疆渤海引水工程”这一项目立项。按照计划,“海水西调”工程将从渤海西北海岸提送海水达到海拔1200米高度,途径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再顺北纬42°线东西方向的洼槽地表,流经燕山、阴山以北,出狼山向西进入居延海,绕过马鬃山余脉后流入新疆。[2]这意味着,项目全程将穿越四条山脉、一个湖泊,涵盖中国西部的八大沙漠。但是,与为缓解中国北方严重缺水局面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为解决长江下游的洪水泛滥问题而建的三峡大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样,“海水西调”也存在破 坏生态平衡的核心问题,比如人为改变气候所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一旦沿途海水泄漏,缺少降雨的新疆则很可能会导致土地盐碱化等等。
(三)荒漠化扩展速度虽得以控制,但未来任务艰巨
新疆是中国荒漠化土地面积最大、分布最广、危害最严重的省区,风沙、干旱、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长期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据统计,至2004年为止,新疆还有1000多万亩农田和2亿多亩草场遭受风沙危害。新疆荒漠化土地面积已占新疆土地总面积的47.7%,并且,正在以每年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3]

截止2009年底,新疆荒漠化土地面积为107.12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为74.67万平方公里。与2007年相比,5年间,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净减少,程度持续减轻,沙区植被状况进一步改善,重点治理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4]
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与“生态立区”的发展方向,为保持新疆绿洲“美景”,未来5年新疆将每年造林250万亩以上,治理沙化土地面积600万亩以上,并将沙漠化面积控制在零增长。到2015年,新疆将构建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的林业生态体系、以特色林果业为重点的林业产业体系和内涵丰富的生态文化体系。同时将实现全区森林覆盖率4.5%,绿洲森林覆盖率28.5%的目标。[5]
从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疆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公报》显示,新疆通过实施林业五大重点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和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一系列生态工程建设,荒漠化、沙化土地整体扩展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人为活动区域正在好转,绿洲外围有所改善,但局部地区仍在扩展。土地荒漠化不仅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而且给荒漠化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四)工业污染严重
新疆乌鲁木齐市政府在2011年6月发布的2010年环境统计公报显示,乌鲁木齐乌拉泊水库总氮、总磷超标,水质属劣Ⅴ类(重度污染类),营养状态处于中营养水平;红雁池水库总氮、总磷超标,水质为Ⅴ类(中度污染类),营养状态处于轻度富营养化;柴窝堡湖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氟化物超标,水质为劣Ⅴ类,营养状态处于重度富营养化。而纵观这些恶果,工业生产中排放的总氮、总磷超标则是导致乌拉泊水库水质被列入劣V类“元凶”。
2010年7月,天山网的记者曾报道,新疆的石油工业区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将污水直接通过临时管道进行排放,临时管道的修建不论从长度还是质量,都不符合排污的标准要求,流出排污管线的污水只得顺着农田边的沟渠随意流淌,周边附近居民的农田和家禽无不深受其害,工业园区内许多古树也因此死亡。可是即使是在这样严重的污染状况下,工业园区的运作仍然正常进行,而供企业工业生产专门使用的污水处理厂至今还未建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由于该地区位于西北荒漠边陲,属于高原、盆地、山脉结合的复杂地带,因而本身就是很典型的生态脆弱区。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新疆加大多种矿物质的开发和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进一步加剧了该地区本来就非常严重的水土流失、大地退化和风蚀沙化,工业“三废”的排放量逐年递增,导致大气、土壤、水域的污染程度加剧。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内外环境法研究成果一致表明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二是工农业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造成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同时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 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呈现出的严重恶化趋势,除了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外,还应当从新疆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身的特点和现状去挖掘、考察和分析更深层次的原因,以便寻找更有效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制建设对策,解决新疆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那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文化教育水平、既有的环境法律制度等各种因素,笔者认为,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环境呈现出的严重恶化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贫困与环境问题永远都存在着交叉、重叠以及恶性循环的趋势。例如: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由于贫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只能依靠滥垦、滥伐、滥捕、滥牧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维持生计,由此造成该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生态环境的恶化造成少数民族居民物质生活基础的进一步薄弱而越加贫困。[6]
由于急需土地、粮食以及其他维持生计的基本需求,贫困人群常常设法躲避环境方面的限制。因此,如果没有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7]如果当地人民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无法满足、经济增长也很缓慢,他们就不会支持环境保护区的建立,那么环境保护的目标则难以实现。在这个基础上,必须设法给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投入等,使他们接受和认可所实施的环境保护行动。预期达到直接的社会经济效益,这在实现环保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过程中直接补偿会更为有效。[8]但是,这样的措施缺乏可持续性。消除贫困和保护生态环境是两个不同的目标,它们受不同的道德观驱使,但在实践中它们相互作用。[9]在新疆境内,由于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众生活水平低下,经济发展极其缓慢,所以在这样的生活水准中谈环境保护,似乎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只有通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并给那些受环保项目影响的贫困民族以合理补偿,才有可能达到改善自然和社会的双重目标,从而摆脱贫困陷阱的困扰,进而改善生态环境。

(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水平较低
早期以狩猎和畜牧业为主的西域游牧民族,对大自然的依赖,对自然和自然力的不可把握性、神秘性,使他们有了对整个自然界包括动物在内的信仰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禁忌习俗。在这些禁忌习俗中的尊重自然、依靠自然的生存理念及民间信禁忌中渗透着的不自觉地思想意识———原始游牧民族环境保护意识,对于自身生存环境的一种内在的客观协调作用,在自发状态下为新疆环境保护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10]新疆的许多少数民族,在世代繁衍生息的历史过程中,一直遵循着祖先传承下来的原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与生存环境和谐共处的一系列的传统禁忌习俗。所以在关于图腾崇拜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之上,对于少数民族本身来说,这许多传统禁忌习俗,已成为大家需要惯行的习惯法,如果有人侵犯这些传统禁忌,会被族人冷落或排斥。
但是近几十年来,人口的高速增长给新疆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从1978年~1998年的人口变动情况来看,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14.58‰,高出东部地区2.48个千分点,由于“人口分母效应”和自然资源的相对“无增长”,加剧了人口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矛盾。人口的高速增长,教育水平的落后同时也造成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文化程度整体较低,文盲、半文盲人口比例较高。[11]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环境意识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特征,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完成。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对环境的关切程度不高,自觉参与保护环境的意识更低,城乡间、地区间环境意识差异很大。因此,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也是造成一系列环境问题的直接诱因。
(三) 新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对落后,制约着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从国家方面来说,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方面,可以说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民族生态法制的建设总是落后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许多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脱离实际,照搬普通立法,没有很好地体现民族地区应有的特殊性。[12]从地方层面来看,自1996年以来,新疆相继制定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新疆生态建设规划》、《西部大开发新疆开发规划》、《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西北(新疆)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一系列规划,较为系地规划了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对象和内容。但是,这些规划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地方性法规。所以事实上至今为止,新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几乎仍然是空白。
从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上来看,我国既有环境法制存在某些相对落后与弱化现象,主要表现在: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形成于体制转换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13]这些相对的落后与弱化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制的改善和优化。而且由于我国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自然资源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削弱了新疆自治区对于原始资源的管理权,使新疆在很长的时期内呈现出“富饶的贫困”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都十分不利。
三、跨越式发展战略中新疆环境法制建设的几个重要问题
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生态环境呈现出的严重恶化趋势及其产生原因,用以改变现状和消除不良因素的方法和手段是多样的。例如,可以通过增加对新疆的财政支持、调整新疆现有的产业结构等经济手段改变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贫困现状,以减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可以通过增加对新疆少数民族的教育投入,提高该地区居民环境保护的意识水平,降低居民对环境破坏的程度等。笔者在这里主要讨论如何通过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环境法制建设来贯彻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变新疆环境恶化的趋势,并通过更新和完善现行的环境立法,将新疆的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联系起来,建立和促进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需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生存与发展需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 新疆的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始终坚持生态环境、资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毫不动摇
新疆的跨越式大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超越环境保护传统发展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旧模式,也是一个艰苦的渐进过程。因此,从新疆环境保护的现状出发,现阶段的环境保护立法也必须遵循这种跨越式的发展思路:
1.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预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在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中落实和深化

根据新疆的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和经济相对落后的特点,在立法中应重点突出以防为主的法律原则。将环境污染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新疆的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和“三同时”关,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同时应重视对现有污染的积极治理。
大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新疆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新疆的自然生态环境是新疆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十二五”时期,是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更新和完善新疆的环境立法,既要学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也要吸取他们的环境污染教训,把环境保护作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努力提高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和促进能力,把跨越式发展建立在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基础上。[14]因此,必须在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中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努力在跨越式发展的模式中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立法道路。
2.须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在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制建设中应当包括两个重要的基本目标:
第一,“需要”的基本目标:是指将我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即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制建设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时首先要解决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不能以牺牲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的基本需要来换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5]
第二,“限制”的基本目标:是指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一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少投入、多产出,另一面又必须多利用、少排放。为此新疆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落后的生产观念和生产方式,利用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式,减少单位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压力,降低自然资源的耗竭速度,使之低于资源的再生速度或替代品的开发速度,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须突出新疆地方环境立法的重点,针对新疆气候干旱、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特殊性,拟定专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物防治立法和生态保护立法
首先,发展中小城市将是今后新疆城市化的重点和方向。而新疆中小城市环境保护起步晚,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许多中小城市尚未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城市污水处理场,城市生活污水仍然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构成威胁;医院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还不能完全达到环保要求;基层环境保护各项经费严重不足。县级环境管理能力薄弱,中小城市环保机构不健全,编制不足、队伍参差不齐,难以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县级环保部门现有的人员、装备、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难以适应城市环境管理的要求。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经济,轻环保;重开发,轻环保”的现象依然存在。
同时,自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新疆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仍是以第二产业为主的粗放型经济。从新疆近几年的能源消耗构成来看,新疆能源消耗仍以煤炭和石油为主,占到总量消耗的80%左右。新疆工业发展走的仍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化道路,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耗费大,对环境污染较严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确定工业总产值年均增加仍为17%,这就意味着新疆工业将会进一步高速发展。石油开采、加工,煤炭开采、煤变气、煤化工,电力等行业仍是新疆今后的重点发展对象。因而新疆的污染物排放量将会持续增加。同时,随着跨越式发展的不断深入,新疆大中小城市不断发展和扩大,城市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固体垃圾以及危险废物将对城市所在的绿洲产生重要的影响。[17]在这样的现状中,必须拟定专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污染防治法(或称为污染控制法、污染预防法),并在此基础上单独设立新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规,以防治各种污染和公害,进而达到保护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除此之外,新疆气候状况复杂,干旱少雨,植被稀疏,灾难频繁,自然条件极为恶劣,属于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因此在立法上必须注重加强生态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就此而言,在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中,应该对于环境保护投资的重点在地区上进行较为细化的分布,把新疆自然资源较为富饶的地域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的重点。如建立特殊的生态功能区、资源开发重点区和良好生态开发区等等。[18]并同时拟定有针对性的关于生态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单行法规,以满足新疆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三)对现有的新疆地方环境法规进行摸底、清点,在此基础上完善新疆的环境立法体系和法律约束机制,使跨越发展过程中的所有开发活动都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

首先,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调查和研究新疆的环境资源状况,摸清环境状态和资源本底值及相应的立法。针对立法上的空白进行新的立法,并对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的地方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废止。这项工作可以由不同的部门分别开展,而由立法机关最终审定。[19]总之,新疆的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为依据,以新疆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技术水平为依据,从生态环境的实际出发,尊重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性,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另外,对于新的项目审批,须严格依据环境法的规定,把好项目立项关、政策关、选址关、审批关,监督项目的建设。同时,结合国际上开发不发达地区的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重点防止发达国家及我国发达地区向西部转移污染,把西部作为处理工业废弃物和落后工艺的对象。结合西部生态脆弱的特点,并应重点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防止有害转基因物种和外来有害物种的进入和开发对西部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20]真正地使环境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化,就象丹宁勋爵所说:“为了保证依靠法律,重要的是对于无论来自哪方面的误用或滥用权力,法律本身应提供充足而有效的解决办法。不管是谁,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不管是工会还是报界,不管是资方还是劳方,不管多么有势,只要滥用或误用了权力,法律就应有解决的办法。”[21]所以,只有健全了现有的新疆环境法体系,并及时对不利于现在环境资源和经济发展的法规进行调整和更新,才有利于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理新疆在在发展中面临的各种新型环境法律问题。
(四)将居民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在新疆的地方环境立法中予以明确,并同时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或地区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客观上受到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影响。公民的权利意识作为特定社会主体对自我利益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其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主要受制于客观社会存在。虽然环境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在国际社会已有较快的发展,我国环境法中也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内容,但由于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之相适应的公民的权利发展水平也处于初级阶段。[22]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新疆,大量的少数民族生活还处在极端贫穷的状态,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存环境相对封闭,这在客观上就导致了居民的环境权利意识也仅处于初步形成的阶段。在这样的情形下,新疆的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系列现实阻碍,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具体地规定居民在不同的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利用、保护中的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将义务承担效果的检验和审查落实到最基层,以增强新疆地方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
在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将环保义务具体化的同时,也可将完善更新后的法规用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新疆各民族的环保意识。当然,新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多民族的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在新疆开展全民地方环境法规的宣传教育,将极具特殊性和挑战性。在现有的新疆地方环境保护法律的普及教育和知识讲座中, 缺少维、 哈、 蒙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图片、视频等宣传材料,这就使得新疆的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民族聚居地的宣传遇到极大障碍。因此,需要将重整后的新疆地方环境法规,通过网络、电视、广播以及下基层走访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重点解决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环境保护地方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及缺失问题,使新疆各民族树立正确的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价值观,使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成为新疆社会全体居民的共识,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疆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战略屏障,是我国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灾害的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近半个世纪以来,新疆地区的经济得到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在经济发展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这已经严重威胁到新疆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在西部大开发的征途中和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下,逾越传统的环境保护道路是既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新疆迅速发展经济、缩小与发达区域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因此,通过法治化的道路来开展新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结合新疆实际,考虑民族地区的利益和特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原则,坚持法律至上原则,这是顺应中国经济绿色发展潮流的重大举措。同时,借鉴国外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经验,并从中国国内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环境立法中汲取教训,从各个方面强化新疆地方环境法治的规范作用,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为一体的新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只有切实利用法律手段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新疆生态环境踏上平衡协调发展的轨道,才能使新疆在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更加从容地应对投资环境和市场竞争力的挑战,实现新疆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本文为“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完善新疆环境法制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0YJC8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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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