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总结与契约精神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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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普遍缺乏契约精神。本文从“年终总结”这一现象入手,在本质上分析了契约精神的内涵以及导致契约精神缺乏的原因,并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探讨了培养我国公民契约精神的途径。
【关键词】契约精神 信用意识 年终总结
各行各业在年底都要写总结,热火朝天,不亦乐乎。有人认认真真,耐心梳理日志,细心撰写总结;也有人视之鸡肋,不写吧,交不了差;写了呢,既没有功夫又觉索然无味。由此也催生了一个新的社会现象:代写年终总结。在百度和淘宝网上,就充斥着各种寻找和代写年终总结的帖子,囊括了从保安到高级白领的各行各业,甚至还有寻求政府部门工作年终总结的帖子,开价甚至高达千字千元。
年终总结是每一个需要写年终总结之人工作的一部分,对年终总结的敷衍从表面上来看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一种违约的表现。小说中的黑道人物尚且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样很强的“契约意识”,怎么社会进步了,这种“契约意识”却弱化了呢?年终总结是一面镜子,有人看到的是中国员工素质有待提升,有人看到是企业考评模式有待转型,有人看到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喜做表面文章之风、浮躁的心态和投机取巧的心理,而笔者看到的则是中国社会“契约精神”的欠缺。
一、契约精神的内涵
18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把契约展现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面前。它不仅首开了西方近代政治理性的先河,而且对后世社会的政治、经济及其社会价值的正义观取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契约论最初直接表现为国家和法的起源的学说,同时也蕴含了人类社会丰富的政治和道德实践。所谓“契约”,在狭义上指的是民事契约。在不同的国家或学者那里可能有不同的认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1]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contract(契约)是指‘适格当事人之间基于合法之对价而达成的作为或不作为某一行为的协议’”。[2]在中国现在的许多经济学者那里,尤其是在法学学者中的许多民商法学者严厉,契约就是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出于特定的目的而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广义上看,契约除了民事契约还包括社会契约,是人民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组建国家和政府所达成的协议;或者人民委托国家或政府行使管理国际和社会职能的授权协议。[3]本文所指的契约是广义上含义。而契约意识说到底是一种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人格意识。没有这种意识,各行其是,无所约束,社会生活就会乱套;有了这种意识,并在社会各环节、公民各层面渗透和张扬,社会秩序才得以规范。
二、契约精神缺乏的原因分析
(一)商品经济的极度不发达是其根源,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缺乏契约精神成长的土壤。中国现代社会发育的模式与西方有着截然地不同。东方起源于农耕文明(自然经济),西方起源于商业文明(商品经济),因此前者看重的是自给自足式的经济形式,而后者则更重视诚信、契约的价值,尤其是对被委托商业事务的忠诚和尽责。[4]自然经济状况下的人们不可能摆脱对自然界的依赖和血缘关系的束缚,也无从产生以权利、自由、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契约观念,更不可能超越现实经济关系的束缚和控制,建立和发展占主导地位的契约关系。虽说今天的中国已经完全接受了西方商业文明的法则,但传统理念对我们的影响依然是若隐若现。比如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国造假的比例往往高于西方国家,这背后是不是对股东权利的不尊重,是不是忘记了自己接受的是股东的授权必须要对股东利益负责?比如不少高管白领的年终总结,自己动笔的少,他人代笔的多,这其中当然也是欠缺了一点最基本的“契约意识”。
(二)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虽然契约强调主体之间的意思自由,排斥国家权力的非法和过分干预,但是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表达契约精神的契约文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契约精神缺失的重要原因。[5]经验证明,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最根本动力,只有充分调动起人们对合法利益的欲求,重建契约精神的工作才能变成一项持久的工程。因此,让遵守契约者获得利益上的支持便成了重建工作的首选目标。当前我们的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契约精神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不是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和必要条件。由于契约环境的恶化,遵守契约者不仅不能优先获得利益上的激励,反而因此有丧失利益的危险,而背信弃约者却可能因契约规则的缺乏与法治建设的不完善而逃脱市场与法律的惩罚。由于缺乏了强制力的保障和利益的驱动,人们在经历了反复的博弈之后,放弃契约精神便成了他们必然、也是最现实的选择。
(三)信用意识的缺乏。信用意识源于“约定必须遵守”的法谚。它要求契约订立者必须诚实守信,遵守契约,而不能擅自违背自己的诺言。信用是契约精神的基础,而契约精神客观上也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信用意识。但是我国现阶段的信用危机是岌岌可危的,比如目前有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病退人数急增,其中大部分是假病退,这些人一边享受企业的退休工资及福利,一边利用在企业学到的技术和掌握的业务渠道另谋经济利益。以及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网上求购工作总结等现象都是信用意识缺乏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不仅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被奉为“帝王条款”。事实上,信用已成为法律的一个基本要素。如果法律失去信用而变得虚伪善变或司法者的主观擅断便可成为法律权威的依据,那对主体而言,这种法律便失去意义了。

三、契约精神的培养
第一,将契约精神嵌入执政意识,建立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公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从契约的角度透视宪法,宪法的实质应是公民与国家的一项政治契约。宪法的主旨应是保障公民权利、防范国家权力的异化。从宪法精神看政府的职能,政府应是服务型的政府,而不是管制型的政府。政府掌握着公共治理资源,政府的公共政策安排、制度安排是否体现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契约精神,将直接影响国家与社会的和谐。[6]国家公务员是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公务员是否具备与公民平等的契约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一些公务员头脑中仍存在着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思想,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侵害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还不以为然。说到底,这是政府某些官员和公务员契约意识缺乏的表现。政府及所有的公务员手中的权力都是符合人民公意的宪法契约和由此生成的法律契约赋予的。笔者认为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构建政府和公民之间平等的契约意识以及公开制约权力的契约责任规则,培育国家公务员公平待人的契约角色意识和公正执法的契约服务意识,反对封建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意识。建立内涵契约精神的社会责任国家和有限政府,将政府的“管理意识”转变为“契约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行政,这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第二,将契约精神融入市场经济,建立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信用,正常交易就无法进行,市场经济就难以维系。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当代,日益复杂的交换关系已构建起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诚信关系链条,一旦链条的某一环节中断,就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经济损失。在我国,由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经营主体缺乏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为谋求无本之利或低本高利,一些企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逃债赖债,偷税漏税,欺诈合同伙伴等愈演愈烈。商业信用低迷和社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这不仅妨碍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亦必然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恪守契约信用的商业社会已经刻不容缓。信用的实现需要契约来约束,契约的履行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应在市场经济中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强化经营主体的契约意识,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则予以约束,如建立“诚信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信用情况,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健全消费者维权通道,约束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企业经营行为。[7]从制度上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的刚性制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违约、不讲信用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予以严厉惩罚,使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不敢再冒失信风险,真正做到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罚。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必须依法经营,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这是物质文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将契约意识内化为公民的道德意识,以道德自律来实践契约精神。契约在公民的生活中无处不在,社会上的各种准则和人组合在一起就是一个个契约,如公民与职业就是最常见的契约关系。随着我国法制的深化,公民维护契约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履行契约义务观念却没有相应跟上。比如,有很多公民在工作中强调待遇和福利! 却不能恪守职责、敬岗爱业。敬业精神的普遍缺失就是未将契约精神内化为公民职业道德的一种表现。其它诸如闯红灯、踏草坪、偷漏税之类的现象在社会中仍较普遍! 这亦是契约精神没有内化为公民公德的表现。弘扬契约精神,必须追求将其内化于民心的效果,我们必须加大契约精神的宣扬力度。把它看作一个法律意识和道德的塑造工程,并辅以相应的制度规范予以强化.加快“契约人”“诚信公民”的建设。现代文明社会,迫切要求全体公民不断强化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并使之成为公民道德的普遍要求。只有将守契约、重诚信的契约意识内化于公民的道德意识,转化为一种全社会各阶层认同引以自律的社会风尚,才能打造出一个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这是精神文明得以提升的内在要求。
小结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接受的是出资人的委托和授权,写好各类“总结”是对股东利益的尊重;而政府部门更应该写好“年终总结”,因为主权在民,他们的背后是人民的授权,更应该模范地彰显“契约意识”,这正体现了权力来自人民的政治契约意识。而契约的力量不在契约本身,而在于执行。再好的契约,如无人遵从,也形同虚立。契约意识说到底是一种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人格意识。没有这种意识,各行其是,无所约束,社会经济生活就会乱套;有了这种意识,并在社会各环节、公民各层面渗透和张扬,社会秩序才得以规范。
【参考文献】
[1]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卓泽渊.法治的意识基础:契约精神与宪政精神,江苏行政学院学报[J]2004年第5期,92页.

[4]高自明.法律与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5]张涛.契约理念与小康社会的实现[J].理论导刊,2005,(1).
[6]徐碹.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专家座谈会综述[J].宪法行政法学.2005,(6).
[7]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广东水电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