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责清单制度的主体范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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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公权力的一场自我革命。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均应列入主体范围。为此,需要摆脱传统行政法行政主体理论的约束,各类权力行使主体应积极借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明确自己的权责边界,建立起各自的权力运行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