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总有权,新型总有权学说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比较符合。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以及所有权主体的物权法虚位的缺陷。应当变革现行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和承包经营权方式,完善土地用益物权,以及所有土地统一为国家所有,即国家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X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