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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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