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4月17日财建[2007]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