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不能脱离所处的文化和技术背景,只有嵌入在通过文化和技术能够实现惩罚的社会结构中才能够实现其保护目的。影响惩罚效力的是相应的文化和技术问题,这两方面构成的法律制度是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条件。必须建立起来以耻感文化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向社会法定位转变,在技术的自主性和技术的公共性之间建立平衡机制,形成一个各方利益分配再平衡的过程,使得个人信息的变化向更高的动态保护层级跃进,同时也将资本和技术约束在一个适当的限度之内。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