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本质的反思:一个身份的视角——兼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1-11
/ 1
<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民商法理论通说认为"商人"即"商主体",大量的商法教材或专著均以"商主体"的概念来指代"商人"。商法学者们使用"商主体’,的概念或为无心为之,从主体、行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思维模式出发,理所当然地认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