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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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条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教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