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6]25号)和国家现行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对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清产核资的财务处理工作,以保证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辽宁)
199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