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判及其法律冲突的解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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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法院无权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只表明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不服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