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