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不等于绝对“不能解除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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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8月,徐某入职某设计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某设计公司向徐某公示了员工手册,其中对休息休假与违纪情况有详细记载。2015年3月。徐某因先兆流产.于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30日住院治疗。其后.徐某向某设计公司补交了出院病历及出院诊断证明书.其中写明徐某出院后仍需休息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