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为“损害索赔”的“罚款”不违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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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金某、仲某二人在某医药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14年3月15日公司发生被盗事故,损失20余万元,时任值班安保人员为金、仲二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二人未坚守监控室,也未履行相应的巡逻保卫工作。被盗事故发生后,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中“因故意、重大过失或玩忽职守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对金、仲二人各罚款5000元.24个月内自其工资中扣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