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的资本金补缴规则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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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认缴资本制,进入清算财产的未实缴资本范围从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金之差额,转变为章程记载的认缴资本与已缴资本的差额,未实缴出资人负有的资本补足和连带清偿责任。未实缴出资人的资本补足包括了"出资义务违反的资本补足"和"特定程序下提前缴纳资本金"两类情形。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出资人提前缴纳义务的履行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公司的资本金规模,显著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但应当注意,在DIP模式下,重整程序中的未实缴出资人提前履行缴纳义务具有特殊性,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应成为出资人权益调整和保留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