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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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和经济学中对碳排放的研究是民法研究碳排放权的基础。大气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碳排放进入物权法调整视野。物权法一方面保护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碳排放,一方面限制超出环境容纳能力、净化能力的碳排放。对于具有公共性的大气环境资源,法律一般不规定这类资源的所有权问题,而是重在资源的利用。在现有物权法体系下,大气环境资源应是物权法上特殊的物,碳排放权是对大气环境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性质是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