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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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诸多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应部分适用代位求偿权,尤其是医疗费用方面。笔者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入手,对当前的人身保险合同及其赔偿项目、赔偿方式进行分析,认为人寿保险不应当适用代位求偿权;意外伤害保险因其各项赔偿项目与人身损失的赔偿联系紧密,因而不具有损失补偿性,从而依然不应当适用代位求偿权;健康保险虽属人身保险的一种,但其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因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因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无第三人的介入,因此其当然不适用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