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女嗣财产继承权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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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格兰的地产主如果没有男性继承人,其女儿即成为"女嗣",并可以依据普通法继承规则继承其父家产。但是直至中世纪末期,女嗣的继承权利屡遭削弱。地产主设计出限嗣继承和地产托管两种家产分配方案,以限制、削弱女嗣的继承权利。女嗣继承权利的消长,不仅反映出地产主对女嗣这一特殊家庭成员因情感与理性要求的矛盾而造成的态度变化,还反映出地产主控制财产传承的能力不断增强,相形之下,封建法规则显得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