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的定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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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谭某因工作繁忙常委托朋友黄某为其存款,谭某将刚获得的业务款6万元现金及信用卡交给黄某,委托黄某将6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内,同时将信用卡密码告知了黄某。过了几天,黄某依约去银行代为存款时,顺便查询发现该卡内尚有人民币11万元,顿生歹意,不仅没有将6万元现金存入信用卡里,反而在ATM机上将卡内余额11万元取走。事后将该卡返还给谭某,并没有把取走存款的事情告诉谭某。数日后,谭某持卡到银行取款发现卡内无钱,即要求黄某返还人民币17万元,黄某拒不返还,导致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