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理论的批判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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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学主流观点将刑法第5条的规定视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这种理论存在重大的理论缺陷与误区。首先,在提出的背景上,其曲解了刑罚个别化与罪刑均衡的内在关系;其次,罪—责—刑的结构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缺陷;再次,其对罪刑相关因素的内涵界定存在着自相矛盾;最后,其加剧了刑法功能的冲突升级,并最终肢解了刑法功能。从维护我国刑法学体系协调的立场出发,应当终结罪责刑相适应理论,重新回到罪刑均衡的时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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