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加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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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3日,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吉林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吉林省明确规定一旦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名预存工资保证金。同时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意见》还要求,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落实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2006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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