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让与担保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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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与担保的设定必须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以具有转让性的财产权为让与标的,其公示方法既决定它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又直接决定让与担保权的物权性,并构成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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