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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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表决权应否因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可以限制股东自益权,但未指向共益权。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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