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瑕疵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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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经1999年、2004年,特别是2005年大刀阔斧的修正之后,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制度设计中的股东契约自由、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与激励、废除转投资限制、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弱势股东适度保护、瑕疵公司决议及其司法救济机制、公司治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特殊类型公司、公司并购重组等内容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