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四道分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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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后,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年多
作者 黄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财会》 1995年8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