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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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收受型受贿罪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但围绕该要件是否为受贿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以及应否继续保留的争论从未间断过。反对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设置不仅在法理上存在着重大缺陷,而且为司法机关的案件侦破工作加大了难度,事实上形成了对受贿犯罪的变相保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4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