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产假时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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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3年10月,小李经诊断为宫外孕,怀孕未满4个月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小李向其公司申请休3个月产假。公司认为,流产不属于依法可以享受产假的情形,仅同意安排其休假15天,并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小李认为其有权享受3个月的产假,遂在15天期满后未去公司上班。之后,公司通过电话通知及快递邮寄的方式要求其上班未果。一个月后,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连续旷工一个月,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工运》 2015年7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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