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中用人单位协商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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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意图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约束和惩罚,实际价值不大,也有违于法律基本原理和原则。工会应当从完善自身权利入手,不断提升维权能力;国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和劳动者罢工的权利,拓宽强化工会及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和手段,发挥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价值,促进集体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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