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管理费的法理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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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由于各种原因,时有一些业主拖欠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则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小业主缴交物业管理费。本文仅举一例加以探讨。一、停水停电引致诉讼1998年3月3日,消费者张露与瑞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张露购买瑞京隆公司兴建的京隆苑29栋6D号房。1999年3月4日,张露办理入伙手续,入住京隆苑,同时,张露与瑞京隆公司签订《京隆苑管理公约》,合同第八条约定"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无故不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可按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催缴,若催缴无效的可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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