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金融转型步伐日益加快,银行业在给金融消费者带来高效服务的同时,也伴随着操作不熟练、程序不简洁、态度不积极等金融纠纷。本文以N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为切入点,探讨解决金融纠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距今已有12个年头。该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实施,一些在法律制定当时未及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显现了出来,尤其是因《消法》第49条首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催生出其后屡见不鲜的“知假买假”并双倍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并导致对其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激烈讨论,观点明显对立。实际上,对《消法》第49条适用上的争议最终被归结为对该法第2条“消费者”概念内涵以及“消费行为”外延的认识不同上,对概念的厘定构成了正确适用第49条的前提与基础。
简介:<正>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是生产决定消费,而消费也反作用于生产,对生产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始终存在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矛盾,而消费的数量和消费结构对调节供需矛盾有重大作用.社会的适度消费会使供需矛盾趋于平稳,不适度消费将导致供需矛盾加剧.消费过度,会使需求大于供给:消费不足,又会使供给大于需求,这两种情况都会从消极的方面影响或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采取相应措施,从积极的方面对社会消费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节,使消费适度和合理,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商品经济的繁荣.
简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余闲资金日益增多,个人资金越来越多的流向金融投资领域,金融理财产业获得迅速发展。然而,我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未与金融理财产业的发展保持同步。目前,我国对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虽已涵盖于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部门法之中,但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情形还是屡有发生,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针对性与操作性;专门性立法效力层级过低,保护力度不够。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当前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利屡屡遭受侵害,这突出表现在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比如隐私权、知情权、求偿权等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