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3月15日下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消防科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扣押了家具作坊主聂某价值约3000元的物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该市办理的首例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前财产保全案件。去年12月14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消防科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检查中发现,位于该市第三印刷厂院内的一家无名称的个体家具作坊内存在着重大火灾隐患,当时要求其按期整改,但作坊主聂某未按要求整改。今年3月13日,消防科作出对聂某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次日,消防科接他人举报,称聂某要搬走作坊家具以逃避罚款,便于3月15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聂某价值3(:X)元的财年以避免届时无法执行行政处罚。老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依_法立案并实施了扣押。洛阳市老城法院办结该市首例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刘成武@顾亦农
简介:强制执行公证正逐渐成为我国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撰写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即“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可作为强制执行公证作用的一个最具时效的注解。这件文件作为一个符号,有可能预示着强制执行公证将日益引起法律行业的重视,不再像以往那样渴求“主流地位”而不能,如此我们公证行业更应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研究,方能雕琢成器经得起各方面推敲。本文选题即在于努力体现公证“精细化”研究之旨趣,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所限,相关研究并未在学术意义上真正展开和进行,更大程度上只是提出问题,供业内同仁有兴趣者参考而已。
简介:桂林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市委、市政府“清费治乱”的统一部署和年初计划安排,于1997年8月对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属的桂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3月3日间发生的所有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在此之前的1993年9月10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对该单位在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间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乱收费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329863-62元。物价检查所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处罚后,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证55元的标准收取渣土处置证管理费46238-5元;以每证55元收取排放证费16100元;以每证55元收取准运证费24290元;以每立方
简介:实践中对合同继续履行判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涉及多个民事请求权应如何执行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的继续履行判决为例,结合大陆法系强制执行理论对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继续履行判决涉及多个民事请求权的强制执行,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执行;若顺序在先的民事请求权的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力有关,执行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审批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可裁定"执行中止"、"恢复执行"或"执行终结"。
简介:杨白劳从深重灾难的旧社会被解放出来,翻身做了主人,不仅和黄世仁的高利贷一笔勾销,其人生自由和权利也得到了根本的解放。但小品《杨白劳和黄世仁》的出现,倾刻又使杨白劳成了不守信用,受众人厌恶的赖者,虽呈一时之赖乞,但一经司法和社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烈舆论的介入,似乎“执行难”的根本症结都集于杨白劳一身,杨白劳一下子又枷锁加身。由此,当前在强制执行中过分强调了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而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的保护则有意无意的加以忽视或者淡化,其结果形成了一种所谓的申请执行人保护的“话语霸权”。当然,就目前的执行情势而言,的确存在被执行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势地位,如由于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出现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等状况,所以有小品《杨白劳和黄世仁》的出现。然而,由于执行权并不具有审判权的中立性而是偏向申请执行人,一旦法院执行权介入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的私权上的强势地位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和申请执行人二者叠加的相对于被执行人的强势地位。这种逆转的结果可能形成了类似大象(法院执行权)与小鸡(被执行人)共舞的场景。由此关注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研究,并加以实践尤为紧迫和重要。
简介:作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签订了一些具有“超册O”(WTO—plus)和“WTO额外”6VTO—extra)条款的FTA,本文把之称为新一代中外FTA。这些“超WTO”和“WTO额外”条款的出现和增多引起了一定的担忧,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WTO”条款可能会对公共健康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在分析这些条款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之前,不妨先分析其强制执行力。一个条约条款要具备强制执行力,往往需要通过实体标准测试和程序标准测试,即在实体上要具备有约束力的条约用语以及关于权利和/或义务的清晰明确的规定,在程序上该条款项下产生的争端可以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新一代中国FTA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均有“超WTO”条款。这些条款有的由于不通过实体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有的则因没通过程序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鉴于很多“超WTO”(尤其是敏感领瑚的相关条款不能被强制执行,大家无需过于担忧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一些较有争议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超WTO”规则时,中国要注意不违反其WTO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
简介: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滨城区2000年~2003年196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食品卫生行政罚款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强制执行卫生行政罚款的案件,主要分布在乡镇及农村(161起,占82.14%);行业分布以饮食服务业居首位(103起,占52.82%);对公民处罚183起,所占比例最高,占93.37%.34起案件强制执行的难度较大,均是乡镇和农村的个体工商户,未能按处罚文书罚款数额强制执行,占17.35%.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下岗职工或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酌情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依法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做到处罚与教育工作相结合.卫生行政处罚的实施应以达到对违法者进行教育和督促其改进违法行为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