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肺部感染控制下进行序贯机械通气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患者的效果。方法:选取2015年1月~2017年1月在我院治疗的100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n=50)和观察组(n=50),对照组采用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观察组采用在肺部感染控制下行序贯机械通气治疗。比较两组治疗前后的肺功能(FEV1、FVC)、机械通气相关指标以及治疗前后血气指标(pH、PaCO_2、PaO_2、SaO_2)。结果:治疗后,观察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患者的FEV1、FVC均高于对照组(P〈0.05);有创机械通气时间、ICU住院时间均短于对照组(P〈0.05);两组总机械通气时间对比无显著差异(P〉0.05);且观察组pH、PaO_2、SaO_2均较治疗前升高,PaCO_2降低,变化较对照组更明显(P〈0.05)。结论:在肺部感染控制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患者采用序贯机械通气治疗疗效明显。
简介:<正>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