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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把最长12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作为暂缓不起诉的考察期限,检察院只能在最长一个半月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浦口区检察院这种表面上取保候审、实质上拖延起诉、暂缓起诉的做法

  • 标签: 专家谈 刑诉法专家 暂缓执行
  • 简介:在适用缓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前的表现,⑷如果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考察,未成年人犯罪等可以引导审判人员对此类符合缓刑条件的优先适用缓刑

  • 标签: 我国缓刑 缓刑适用 试论我国
  • 简介: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快捷方便、费用低廉等诸多优点的争议解决方式日益成为当事人的首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国际商业环境,大都通过立法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越南也不例外。例如,越南在1996年11月

  • 标签: 越南 法院 仲裁裁决 外国 执行程序 管辖权
  • 简介: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大大地扩大,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高,成为一种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种类。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被适用的数量和比例也随之大幅度提高,其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日显重要,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惩治犯罪提出的新要求,适应了刑罚发展的世界性的趋势。

  • 标签: 罚金刑 惩治 刑罚 犯罪 数额 财产刑
  • 简介:近年来,法院“执行难”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热点.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了社会稳定.基于这种情况,剖析“执行难”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找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法院“执行难” 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 部门保护主义 执行人员 申请执行人
  • 简介:一如郑州法院“诚信执行”文章所言,“执行难”历来是法院难啃的骨头。1979年刑法第157条为此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97年新刑法同样将该罪列入,以专条即第313条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为加大执行力度再次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袁承东近期致函本刊,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理解。

  • 标签: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 执行机构 执行力度
  • 简介:<正>我国1980年《刑法》第157条规定有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两罪。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虽以第313条单立一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并对该罪的内容作了修改,但仍沿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其后相关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本罪的罪名。这一罪名存在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本罪

  • 标签: 刑法 第313条 判决 裁定 拒不执行 罪名研究
  • 简介:党要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保持自己的先进性,一方面取决于理论和路线的正确,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具有从客观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即与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密切相关。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确保党的先进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党的先进性 党的执政能力 “三个代表” 党的执政基础 党的路线 实际出发
  • 简介:而法律对于刑事赔偿决定执行主体不明确,而作为这些规定、办法的法律基础-《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对刑事赔偿决定执行的专章规定,督促、强制 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内容

  • 标签: 刑事赔偿执行 执行问题 问题思考
  • 简介:申请执行人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享有一定权利并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实现其权利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分为直接申请执行人或代位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人即执行依据中明确确认的权利人。代位申请执行人即因直接申请执行人消亡由法定确认其继承权利的法律意义上的新的权利人。

  • 标签: 申请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 法定程序 权利人 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 简介: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是民事司法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院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性质。民事司法裁判外依据的执行是民事执行权司法性质的体现。民事执行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不能成为否定民事执行权司法性质的依据。

  • 标签: 民事执行权 民事司法权 司法机关 司法性质
  • 简介: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是实行执行裁决权的集中体现。由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问题规定不够十分明确,所以有的法官在执行中往往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统而概之,以致出现了在执行中对二者解释不清、既变更又追加等错误。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必须认真理解和掌握其

  • 标签: 被执行主体 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 中国 主体变更 司法实践
  • 简介:诉讼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已经日显其定纷止争的独特魅力,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对于执行和解却褒贬不一,“和而不解”的现象在执行实践中大量存在,为执行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隐患,社会甚至法院内部对此也有人持否定态度。执行和解制度是否真的需要检讨?笔者结合执行实践,试从民法理论上进行粗浅的探讨。

  • 标签: 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 执行和解制度 法院 法律效力
  • 简介: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公证,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司法机关的裁判即进入执行程序得到实现,既避免了社会诉讼资源的浪费,又提供了当事人各方所寻求的法律安全与和谐。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也逐渐显现。如何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实现其立法目的进而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思索的问题。

  • 标签: 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文书 特殊职能 公证机构 执行程序
  • 简介:新的历程1936年暑假期间,重庆“三里职校”的刘传福去到成都他大姐家探亲。一个偶然机会,见到了受上海中共临时中央派遣刚来成都做四川刘湘统战工作的张曙时。他们在交谈中,张曙时得知了重庆“秘密学联”的有关情况。根据张曙时的判断,重庆的学生抗日救亡活动开展得十分活跃,成效显著,一定是有“人”从中领导。张曙时要刘传福回到重庆对漆鲁鱼进行考察。刘传福一一照办之后,再次回到成都向张曙时作了详细汇报。根据党组织的决定,1936年10月,张曙时亲自来渝,首先恢复了漆鲁鱼的党的组织关系,接着对漆鲁鱼领导的“秘密学联”成员进行甄别整顿。按照北平“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简称“民先”)的建队原则,在重庆重新组建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庆学生界救国联合会”。据我所知,当时在重庆周边的成都和贵阳的青年学生抗日救亡组织都叫“民先”。而重庆的“秘密学联”本来也是按照北平“民先”的建队原则组建的。但未叫“民先”,而仍叫“重庆学生界救国联合会”,主要是为了防止暴露,麻痹敌人。原因即在于此。重庆“秘密学联”改建的同时,张曙时在重庆重新组建成立了中共重庆地方党的组织。刘传福由张曙时介绍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随着中国共产党重庆新的市委的建立,经过考察,...

  • 标签: 学联执行 执行隐蔽 秘密学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