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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个结果
  • 简介:<正>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关于第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做出正确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民诉法关于第人的规定比较简单,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十分复杂,如何全面理解,正确适用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就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供探讨的意见:

  • 标签: 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 无独立请求权 婚姻家庭案件 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11月12日,由中国法学会指导,广东、广西、湖南、福建、海南、江西、四川、云南、贵州、重庆等111个省(区、市)法学会联合主办,重庆市法学会承办,以“地方法治建设问题研究”为主题的第十届“泛珠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在重庆举行,我省11位代表参会。

  • 标签: 泛珠三角 重庆市 论坛 合作 中国法学会 法治
  • 简介:<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是对人类存在的法律社会现象的高度概括和理论抽象。它客观地反映了法律的本质,作用、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是我们具体认识各种法律现象的正确方法论。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这一理论,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从历史的剖面分析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个理论层次。一、法律利益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第一理论层次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

  • 标签: 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恩格斯 共同利益 理论层次 统治阶级利益 法律现象
  • 简介: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准则》')第13条第3项规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里所指的'二审案件'依词义可理解为既包含裁判前或者说正在审理中的二审案件,也包含裁判后或者说生效的二审案件。如果是裁判后生效的二审案件确有错误,不要说下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就是一般公民也有权依法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审判监督的重要

  • 标签: 中国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二审案件 审判监督
  • 简介:近年来我国多次爆发了大规模缺陷食品侵权事件,而近期发生的“鹿”奶粉侵权事件,再一次给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敲响了警钟。建议建立比较合理的赔偿机制,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主体的有效应对:在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和相关的侵权企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其不能赔偿时,由法定的专项赔偿基金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国家补偿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

  • 标签: 三鹿奶粉 缺陷食品 民事责任主体
  • 简介:2006年12月1日-3日,第二届“泛珠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在广西南宁召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罗锋、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中南、西南地区法学会负责人,泛珠角区域合作成员省份的专家学者共100多人出席了论坛。广东省法学会副秘书长李皓平、研究部主任薛晓光、编辑部主任李国清出席了论坛,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于志宏、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教授谭玲在论坛上作了主题发言。

  • 标签: 泛珠三角 区域合作 法学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单位负责人 编辑部主任
  • 简介:《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学界主流观点对于第56条第3款所确互的第三八撤销之诉程序能否适用持否定互场。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解释论和司法政策论的互场,以第三八撤销之诉是否存在适格原告作为切入点对第36条第3款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证。在全面评述我国第人参加诉讼理论以及实务现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第三八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进一步强调应当以诉的利益和加重起诉条件限制第人撤销之诉的随意启动,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

  •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适格 第三人 诉的利益 起诉条件
  • 简介:<正>在美国的政治学说中,习惯上几乎都把权分立当作是一种主要的立宪原则。美国宪法最杰出的解释者和制订者之一麦迪逊(美国第四届总统)写道:"在我们的宪法中,在任何民主的宪法中,最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宪原则莫过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了。"权分立的原则被认为是保证"有限统治"、联邦制、"法律至上"这样一些政治哲学和法

  • 标签: 三权分立学说 相互关系 国会议员 资产阶级 行政权 美国总统
  • 简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锦熙认为:第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

  • 标签: 民事诉讼程序 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 第三人 婚姻登记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
  • 简介:菲律宾提出“九段线”无效和针对8个岛礁的诉求,属于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保留事项,其中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诉求,属于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提交强制程序的事项。在相关案件中,虽有第方参与强制程序的规定和实践,但本案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且在本案之前常设仲裁法院已受理的7起有关案件中,也并没有第方介入的先例,因此仲裁法庭不能仅根据菲律宾的单方诉求对涉及众多争端方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争端确定管辖权。

  • 标签: 菲律宾诉中国 南海争端 不可受理性 第三方权利
  • 简介:十一届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成果与实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个方面:从新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地位与作用重新定位;用民主的方法解决思想领域内复杂的理论问题;把民主机制引入国家经济生活中,选准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 标签: 中国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建设 经济民主
  • 简介: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党遵循历史发展规律的先进性。关注社会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并成为这个方面的代表,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奋斗的目标。中国政法大学校党委提出了要把“个代表”的精神贯穿在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去,

  • 标签: “三个代表” 先进性 共产党员 重要思想 中国政法大学 江泽民
  • 简介: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并非民法追求的唯一目标。民法所关心的毋宁是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同时,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与私法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冲突,相反,法律规范往往是私法自治的保障。哲学诠释学有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论证目标,它对民法学的意义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反思能力,而不是方法论。因此,用游戏概念来阐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并没有规范性的内容,也不能更好地促进私法自治。

  • 标签: 私法自治 法律适用 三段论 哲学诠释学
  • 简介:教育部社政司下发《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1年度重大项目立项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教社政司函[2000]186号),由教育部社政司组织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1年度重大项目招标评审中,我校杨荣新教授申报的《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究》、马怀德教授申报的《行政程序立法研究》、王灿发教授申报的《环境资源法实施机制比较研究》个重大项目通过有关专家通讯评审,获准立项。

  • 标签: 民事执行 立法理论 立法研究 行政程序 环境资源法 德教
  • 简介: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陕西省设立专卖事业公司,1953年更名为专卖事业管理局。1956年,陕西专卖事业管理局撤销,改为中国专卖事业公司陕西分公司。1983年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制度。1984年,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相继组建成立,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行"统—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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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滋贺秀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在关于中国古代分家、遗嘱、赠与等财产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少误解,这导致他形成了中国家父享有家产所有权的观点。今天,当更多的文书资料特别是徽州文书得以整理面世后,对滋贺秀著作中存在的问题,似乎有可能提出质疑和讨论了。实际上,中国家长从属于作为整体性的“家”。因为在近代法制转型之前,家产尚未完全分离为个人财产,家长可以管理和增益家产,却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以分家习惯为主线索,围绕滋贺秀的著作,结合其它财产习惯,对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之前的家产制进行一个尝试性的探讨颇有必要。

  • 标签: 家产 家长 整体性 分家习惯
  • 简介:一、问题之提出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由过去相对“静态封闭”状态向“动态开放”状态转变。整个社会环境日益动态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城市的迅速扩展。城市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城市空间不断拓展,市区道路长度和总面积明显增长。二是人、财、物大流动格局已形成,

  • 标签: 流动人口管理 观测点 珠三角 城市经济实力 广东 基础设施建设
  • 简介:"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元框架是一种用以表明和展示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与法律地位的理论模式。但是,在对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与梳理中我们发现,那种基于传统利益分析方法而确立的"元框架"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中间层理论,其实只是一种理想主义。对"元框架"进行重新解读,首先需要研究该框架对主体所作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中的主体是否相符;经济法实践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其假设之间所存在的反差,可能是导致现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缺乏应有实效的根本原因。新型社会中间层理论的经济法构建应当明确社会中间层所处领域是一种"场所"、社会中间层之目的在于为实现"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耦合"提供方法和路径、以及在干预主体和干预受体之中为社会中间层寻求定位并据此确立其权力(利)运行边界等个基本命题。

  • 标签: 社会中间层 法律维度 经济法主体 三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