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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金融体制、监管制度、金融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诱导了"脱法"性的监管套利。无论是监管竞次性,还是非竞争性的监管套利,其都会削弱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是或不是问题处置上,如何平衡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剩是后危机时代关于监管套利法律创新的新思维。法律的社会性与市场性要求说明对监管套利兼采立法反制与宽容相待是一种求真务实的态度。

  • 标签: 金融危机 监管套利 反制 宽容
  • 简介:多国历史事实和理论推演证明:证券交易所只有在竞争环境下,才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这一监管的动力在于交易所追求收入的最大化。而交易所监管由于具有专业、贴近市场、反应迅速等特点,也是政府监管不可替代的,过于集中的一元化政府监管不利于恰当充分的监管,中国也特别存在着政府监管权力过大和实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中国证券交易所并不处在竞争环境中,监管也不足,并有必要通过多种路径重现其竞争性,以加强其监管能力,包括推动天津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并有效协调交易所监管与政府监管。而法院仍需保留对交易所监管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标签: 证券交易所 证券监管 监管竞争
  • 简介:证券化的发展推动了贷款出售的增长并深刻地改变了银行的业务模式。"发起—分销"模式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特别是在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方面。但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和贷款质量的下降问题仍需我们特别关注。危机后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制,特别是风险自留的规则。我国证券化业务也在逐步扩大,对其监管规则的研究与借鉴有助于防范我国证券化活动中的金融风险。

  • 标签: “发起—分销”模式 风险自留 证券化 监管
  • 简介: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金融创新等各种力量的综合推动下,金融的混业经营已然成为国际上金融业的主流发展趋势。伴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化,金融活动日益复杂,金融风险日趋多样化,建立一个可统筹运用和有效整合各类监管资源、运转高效且反应迅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处于初步建构中,不能完全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而2007年以来在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英美等国在金融监管体制尤其是金融监管协调方面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无疑可以成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借鉴。

  • 标签: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完善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这就表明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立足于行政法的维度去看待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发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诸多纰漏,如何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创新,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是当前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 标签: 食品安全 行政监管 行政法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的壮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收入。但是,近年来民营企业遭遇了发展瓶颈。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极大地阻碍了其自身发展。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又面临投资无门的窘境。现有的金融机构青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银行贷款。于是,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因此,应该变革现有的金融体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以满足现有的金融需求。民营银行是金融界与金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引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 标签: 市场准入视角 权规制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
  • 简介:2018年6月19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研究生法学》编辑部承办的《研究生法学》青年学苑系列活动第三期——'平台自律与政府监管: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的平台监管'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谢永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助理肖宝兴,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及民商经济法学院任启明等老师作为嘉宾出席会议。本文为此次研讨会的录音整理稿。

  • 标签: 网络平台 网络综合治理 政府监管 平台自律
  • 简介:本文主要讨论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收获的经验与教训,其中制定决策的关键要素在于建设性对话机制的构建。建设性对话包括(1)引发风险的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扩散直至被决策层知晓的过程;(2)针对风险回报权衡问题全面、坦诚和富有敬意的讨论。金融危机向我们展示了建设性对话机制的必要性,当次贷泡沫尚未刺破,大部分金融投资公司未能意识到危机时,建立建设性对话的公司就能做出明智的决策。

  • 标签: 金融监管 风险控制 内部治理 建设性对话机制
  • 简介:为加强管仓库的管理以及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海关总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办法》将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2)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 标签: 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 仓库 监管 办法 管理
  • 简介: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 标签: 法律价值创新 监管机构创新 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创新
  • 简介:公平与效率是环境监管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它关系到环境监管法实施的有效性。依经济学市场均衡理论,环境监管立法供给应与可持续发展社会对法的需求相适应,这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建立全面、具体而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环境监管法,以实现法的公平目标。依成本收益理论,应该尽量减少立法成本,法的内容要尽量使个体行为外部性内部化,对此应坚持民主科学立法,建立层次有致、奖惩分明、具有前瞻性和长效性的环境监管法,以实现法的效率目标。

  • 标签: 环境监管立法 均衡理论 法经济学分析
  • 简介: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其中,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领域广、规模大、案值高、危害烈的特点,其活动之猖獗,问题之严重,性质之恶劣,触目惊心。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执法主体,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力量凝聚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去,

  • 标签: 司法程序 案值 违法犯罪活动 执法主体 伪劣商品 工商部门
  • 简介:<正>关注1开放直销业不意味着允许传销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法律保护合法的直销经营,打击非法传销。(第24条)

  • 标签: 直销管理条例 WTO规则 直销员 直销企业 直销经营 法律保护
  • 简介: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是民族村寨旅游扶贫开发的土地及其附属物,是特定的可控制的有形物,与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建筑用地相比较而言,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具有意定性、主体法律人格缺失、附属性及生存价值凸显等法律特征,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所具有意定性、主体法律人格缺失、附属性的法律特征和物权法定是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监管的法律理论障碍,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法律特征和物权法定的内涵是破解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监管的法律理论障碍的关键点。

  • 标签: 民族村寨 旅游扶贫 土地 监管
  • 简介:信用评级机构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之一.无论美国还是欧洲,都通过了许多法律以期更密切对其予以监督.无可争议的是,这些规定并不足以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所产生的问题.本文介绍了欧盟最新关于信用评级的规则,其中包括两次强制性评级,为评级机构、合同条款和民事责任制度设置了一个时间限制.为了有效地实施上述措施,两个附加性手段需要引进:其一,实行一个强制性的欧洲信用评级可以打破信用评级市场中的寡头垄断局面;其二,帮助可以快速成长的欧洲小型信用评级机构.如果责任制度确实具有威慑力,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只能是作为导入自律机制的一个促进措施:这确保了错误的信用评级(如雷曼兄弟案)将被要求以强制性的损害赔偿,而这一新的规则也需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这包括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适时地调整评级,以避免对信用发行主体过早的信用下移,下调“评级展望”.

  • 标签: 信用评级机构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义务 强制性第二次评级 故意侵权 过失侵权
  • 简介: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近年来在立法、执法、司法上进行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各方面仍然存在漏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这一方面显示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实践中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应从政府监管角色转变,各监管部门相互配合,企业内部监管体制的完备,相关法律的切实落实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 完善建议
  • 简介:我国将在上海适时推出证券市场的国际板,因此,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合理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相互认可机制,以处理我国监管机构和第一上市地对企业的监管冲突问题。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相互认可机制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监管者也必须处理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执行的"囚徒困境"两个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管辖区披露制度"(MJDS),分别从多边和双边两个互认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引入以上两种相互认可机制之前,还需要对其所依赖的运行环境进行仔细分析,并由此得出一些可行的具体方案,如可以与欧美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认可,与东盟国家建立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并积极推进与我国香港、我国台地区湾证券监管的相互认可机制。

  • 标签: 国际板 国际证券监管 跨境上市 相互认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