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价值”的解释,多偏重于“有用性”、“效用”这类界定,即看一个主体或客体对其他对象的有用程度。但事实上,“价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经济学“价值”概念出发作出的界定,指的是事物的本质或内在的客观的属性、决定某事物性质的客观内容。二是从经济学“使用价值”、“效用”概念引申出来的好坏、美丑、善恶、利好评判,指的是一事物与另外的事物发展需要的一致、有用程度。价值本质应当是这两方面内容的综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中“价值”概念哲学内涵的界定,应当从本质内容、内在规定角度去阐释,而不宜从有用性、效用的角度去解释。
简介: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简介: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省司法厅以打造“人民满意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为总目标,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坚持民意导向、实战转型,深入实施“365”工程,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建设。先后部署开展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达标年、深化年“三年行动计划”,围绕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基础保障进一步加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增强、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升“六大目标”,全面实施一体化、实战化、信息化、规范化和正规化“五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1302个司法所管理体制基本理顺,所均6人,有21个司法所被评为全国优秀、模范司法所。
简介:摘要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方针政策和主要措施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是实现公司制的核心。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提到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念。中核华建资产管理限公司是2013年11月成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依据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设立股东会,采用的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形式。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家企业,它是以产权为基础,以提高资产运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资产占有者和使用者为对象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本文就是以此企业为研究依据,概述了该企业的法人治理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简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的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研究全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合理布局方案;在简化确权程序方面也需要尽快研究和提出可行性建议。同时,还需尽快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的协调,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配套机制方面,需要完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规则,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调查官辅助审判、专家证人、专业鉴定、非专业陪审团等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和审判辅助机制。这些改革目标均需要通过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律加以推进。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和相关程序法修改完善的难度,可考虑尽快研究制定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法。
简介:在当前司法开启'互联网+'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E法院开发交通事故网上办案平台,并开发全国首个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器微信小程序后,引发法院办案资源节省、交警部门调解率提高而调解付出减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调解率提高、事故伤者减少维权成本等蝴蝶效应。E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经历了从'纠纷来了怎样办'到'纠纷来之前怎么消化'的变化轨迹。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应以科技与司法结合的智慧创造在社会治理中的新空间,通过'无须诉讼、无须法官'形式在法院之外解决纠纷,促成无讼的司法秩序。一是重视司法的权威性,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公信力;二是发掘司法的需求点,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实用性;三是发展司法的智能化,促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而不失中立原则,以司法规则提前影响而无须实体介入,以网络共享技术节约社会整体资源,促成利益主体自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治理。此外,在享受科技司法进步的同时也应注意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简介:民主政治渠道畅通意味着人民能够通过政治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并借助立法程序使其转为政治意志和法律意志.最终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代议制民主像市场调整机制一样经常发生失灵现象,精英民主存在内在的局限性,议会意志并不是理想意义上的公共意志,法律并不能完全体现公共利益。代表行使议决权的方式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立法权也存在异化的危险。行政国家的兴起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民主政治渠道。因此,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人们日益期待司法不仅能够传导合法性而且能够输出合法性,既要实现法律正义也要实现社会正义。在现代司法社会中,法院在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结构中拥有发现和确认人民意志的权威,可以凭借司法判断和裁判的至上权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来疏通政治渠道,为立法行为提供合法性,同时肩负起保障公众自由、救助弱势群体和维持福利给付的公法使命,力图通过法律争议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因而,司法审查成为疏通政治渠道、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权威机制,成了协调过去的经验和现时的理性、实现过去的民意和当下的民意有机结合的有效沟通机制。我国应该借鉴域外司法疏通政治渠道的制度经验.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司法疏通机制。
简介:摘要目前,司法公正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当然其的法律标准就是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做出的裁判就一定是公平公正的。与其相对的社会标准就是其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结果的态度是呈赞成还是反对,倾向于民俗、常理、伦理道德等角度来评判司法。同时,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他有着自己的特性,首先是可观的,人民群众在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它是确定的;其次就是主观性,由于每一个人的思想都不一样,所以个人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等形成的内心感受对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结果评议往往都是很随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