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确定债权时效点,明确债权管理侧重点1.确定债权的时效点是企业实施债权管理的基础。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民法通则对债权等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规定,债权的时效点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一般来说,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的债权时效点可按最长时效两年期限确定,备用金欠款和应收个人欠款的时效点宜定为一年期。债权时效点的管理,由企业财务部门设置债权时效辅助帐,采用帐龄分析法分析并定期提供债权时效情况。2.应按财务制度有侧重地对所有债权项目进行管理。广义的企业债权既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帐款等会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还包括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借方金额。一般工业企业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备用金总额
简介:债权转股权的意义深远。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降低企业负债率、改变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有积极意义,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亦有积极的影响。一、债权转股权的含义所谓“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将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简介: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