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代预算制度诞生于晚清,发展在中华民国前期。中华民国后期的宪法对此加以确认,规定了立法院行使预算审议权。中华民国后期的三部《预算法》采纳了学界的通说,对预算审议的范围、限制、时限、方式和过程都加以了细致的规定,对预算救济更是取长补短,综合了学者的观点,设计了极具特色的假预算制度。但是实践之中,除了1948年夏行宪立法院根据宪法法律行使了实质上的预算审议权外,其他时候对经过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或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的预算案都是直接原案通过或有限修正通过,形式意义极强。修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就是要吸取历史教训,借鉴立法经验,在组织制度、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全国人大的预算审查和批准权。
简介:【摘要】构建我国城乡居民低保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需要借鉴外国较成熟的经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社会救助计划,各国都寻求制定相应成文法规来满足居民或公民的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护体系最后一道安全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对有代表性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得到有益的经验,以期对构建我国城乡居民低保一体化的法律制度起到借鉴作用。【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一体化一、国外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概况及分析(一)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1601年,伊丽莎白女皇颁布了著名的《济贫法》,它规定对无赡养人的贫民负有责任,对其中健壮者必须安排在“习艺所”工作,使他们通过工作达到自给,拒绝工作者将受到惩罚,对无工作能力、老弱病残者,采取院内收容和院外补助两种方式,救济经费来源于救贫税和志愿捐款。1832年皇家委员会对贫困问题进行调查,提出修改贫困法的报告,其目的在于提高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从而限制救济对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规定有工作能力者,必须在习济贫院落居住,才有资格享受救济。1948年英国通过《国民救助法》,设立国民救助委员会,建立单一的救助制度。而1976年通过的《补充救济法》已逐步形成了以低收入家庭救助、社会救助、儿童救助、失业救助及疾病救助为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