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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引言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对我国保险业未来的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针对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优化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保险中介机构要向多元化服务转型,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 标签: 现代保险 机构发展 专业代理 保险中介市场 营销体制改革 保险中介机构
  • 简介:本文应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当保险公司拥有信息优势时,在完全竞争、垄断经营和销售渠道垄断等不同竞争条件的市场均衡状况,并通过航意险业务的实际发展过程说明从保险业长远发展角度看,应着力培养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保险费率市场化,丰富保险销售渠道,提高投保人理性购买保险的意识,促使市场实现公平、有效的均衡。

  • 标签: 信息优势 市场均衡 垄断 市场化
  • 简介:(接续上期)四、2016年中国投连险账户市场表现分类点评如表3所示,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结构,笔者将国内现有的投连险品种进行了两级分类。下文选取其中占投连险规模比例较高的激进型、混合激进型、增强债券型、类固定收益型账户的2016年市场表现做分析点评。

  • 标签: 投连险 账户 分类 中国 年报 市场表现
  • 简介:人保公司计划管理与运转,基本上沿袭了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运作模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作出相应的转变。这是当前人保公司体制改革中问题之一。一、转换职能首先要更新观念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四大报告中指中:“更新计划观念,改进计划工作方法,重点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搞好经济发展预测,总量调控,重大结构与生产力布局规划,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重点建

  • 标签: 保险计划 计划管理模式 计划工作方法 经济发展预测 十四大报告 总量调控
  • 简介:随着本刊发行量的扩大,读者范围也将越来越大。为了满足不同岗位上人员的需要,本刊除了组织好保险理论研究和探讨等方面的稿件外,还将有选择地组织一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稿件,以求探索新经济体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促使保险业务再上一个新台阶。

  • 标签: 思想政治工作 市场经济条件 保险理论研究 新经济体制 读者范围 保险业务
  • 简介:一、引言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行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有效。这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金融企业的会计准则,它共有八项,占了整个会计准则的将近五分之一,包括专门针对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标签: 新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报告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体系
  • 简介:一、"一带一路"背景的保险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意义(一)"一带一路"为保险业发展创造新契机"一带一路"起源于我国古代闻名于世的"丝绸之路",它是在世界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阴霾未散、世界经济复苏缓慢等多重背景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为解决社会、经济、贸易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途径。

  • 标签: 区域一体化 保险业 世界经济复苏 国际金融危机 世界格局 丝绸之路
  • 简介:本文以概率论为基础,通过对保险公司未来资本盈余的非预期变化进行随机建模,构建了保险公司经济资本量化的理论模型。该模型具有一般性,为保险公司计算经济资本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基于该框架,经济资本可以转化为对未来一系列经济情景的预测,这为嵌套随机模拟方法的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与传统的风险聚合方法计算经济资本相比较,本文提供的框架的优势是可以直接考虑不同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性,而不是风险损失分布之间的相关性,为处理风险相关性提供了新的视角。此外,本文以利率风险和资产收益率风险为例,分析了保险公司经济资本对风险模型参数的敏感性。结果表明: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系数、风险模型的参数、保险公司风险资产配置比例等都对经济资本有较大影响。

  • 标签: 经济资本 嵌套随机模拟 利率风险 资产收益率风险 敏感性分析
  •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 标签: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