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存权是人权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则是一项基本人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的健全,均不受非法侵害——这是我国医药卫生法的根本宗旨。作为具有强烈阶级性的刑法、无论其阶级性如何,其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则总是相伴存在。本文仅就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设定的犯罪作一简要介绍.以期从卫生角度展示我国对个人人权的法律保护。
简介:国卫办监督发[2018]22号2018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部分地区一些公司以“胎儿摄影”名义为孕妇提供四维彩超服务,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我国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刑法保护——介绍新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设定的犯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