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3
58 个结果
  • 简介:大多数人的视网膜上都有三种视锥细胞,正是它们使人得以分辨出上百万种颜色.每一个视锥细胞的细胞膜上都排满了一种名叫视蛋白的分子,它们可以吸收特定波长的光线,并促使视锥细胞向大脑发送电信号.不同类型的视锥细胞上的视蛋白分子也是不同的,因此,每种视锥细胞对不同波长的可见光线反应敏感.不同的视锥细胞合在一起,便能让大脑辨识出射入眼睛的光的波长.色彩体验是个将接收到的信息反映在我们的意识中的过程.

  • 标签: 颜色 普通人 细胞膜 视网膜 波长 上都
  • 简介:时下学界对信访问题的研究虽则热闹,但由于缺乏起码的理论依凭而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真正的理论化程度,因此相关'研究'毋宁说是一种短平快式的'直觉的言说'。英格兰普通法的发达历程向我们清晰地展现了自生自发的可能性,以及自生自发秩序所需要的并不甚苛刻的条件。通过揭示普通法发达过程中的自生自发之特质,可以为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程的信访机制之可能走向提供某些颇有意义的启示。

  • 标签: 信访 理论化 普通法 自生自发
  • 简介:正如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名称所蕴涵的那样,它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端的解决,且许多案件中的当事人甚至来自有着巨大文化差异的国家。也正如人们所预料的,国际仲裁当事人的律师和仲裁庭成员通常同样来自不同的国家。同时这种案件必然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不同法律传统中所培养的律师联系到一起。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 国际仲裁制度 证据披露程序 审理准备程序
  • 简介:易香珊,现任江西省公证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于都县公证处主任。从1995年2月进入公证处工作至今,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公证员的神圣职责,为于都县公证工作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先后被评为江西省公证质量先进个人、省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赣州市十大为民干警,她所在的于都县公证处也先后荣获江西省公证质量先进单位、优秀公证机构等荣誉称号。

  • 标签: 公证处 于都县 江西省 平凡 公证质量 公证机构
  • 简介:在法律经济学的引入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实用推广方面的障碍。这种障碍,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经济学的普通法语境有关,即一种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哲学指导下的、法官能够发挥更大创造作用和法律体系的形式理性并非非常严格的环境是有利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在大陆法系的制度背景下仍然有非常广阔的实用前景,因为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思维不是法律人实务操作活动的全部。在立法、纠纷解决的利益估算、充分实现个案中的矫正正义以及在疑难案件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等方面,法律经济分析都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 标签: 法律经济学 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 比较法 法律方法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设立后,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传统制度框架下普通案例存在的局限性得到了有效克服,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展。为确保普通案例发挥预期的参考功能,需要明确其法律定位,同时在裁判文书上网的背景下,有必要重视普通案例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裁判文书上网 普通案例 参考
  • 简介:通过展示从19世纪初至纳粹时期德国"法治国"概念的意义演变并阐释其特性,文章认为"法治国"代表着在国家结构中将个人主义与国家目的相统合的一种努力,它所固有的注定导致自我毁灭的内在紧张在于:它的目标是要促进具体的个人自由和解放,但这种目标却试图借助于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依靠国家的立法性控制和个人的完全服从来实现。德国"法治国"与普通法法治在强调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逻辑起点是"国家—个人"的二元统一还是二元对立、政治结构是否置于法律之下、是否属于有限政府、是否存在权力的制衡、习惯法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文章以为,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双方为经营自由的事业所凭借的制度技术,即"法治国"的体系性建构方式与普通法法治中实践导向的技艺理性。

  • 标签: “法治国” 自由 普通法法治 体系性建构方式
  • 简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的形成与使用义务以及以鼓励性手段为表现的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具体到媒体领域,对普通话的特别保留正是对公法层面纯粹的逻辑推演具体运用的结果,即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媒体语言在普通话与方言关系上"基本"与"非基本"的比例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解释上的发展,不仅能促进我们从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角度来理解秩序建构的现实与需要,更使得语言发展最终的选择权保留在了公民个人手中,从而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

  • 标签: 普通话 方言 推广普通话条款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简介: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霍布斯去世后发表的作品:《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目前在国内既无中译本,亦无相关研究。这部作品是霍布斯晚年政治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一位哲学家通过与法学者的论辩和探讨,力图批判和改造以柯克法官为代表的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及其法律职业群体。本文采用紧扣文本、细致阅读并比照霍布斯《利维坦》的方法,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揭示了霍布斯在《对话》中的双重教导:"法律应驯顺,政治需审慎。"前者意指普通法及其职业群体应当服从主权者,而非以"法律理性"自居,避免英国内战的重演;后者即霍布斯在《对话》中提出的理论补充——"王在国会中",以国会两院的智慧和经验弥补君主私人理性的不足、节制私人欲望的泛滥,防止王政蜕变为僭主暴政,从而缓和了其以往的"绝对主权说"。《对话》揭示的教导随着19世纪的革命浪潮传入北美,通过美国的司法审查与大众民主之争,延续了法律人与主权者在现代世界的对话。

  • 标签: 霍布斯 《对话》 主权 普通法 司法审查
  • 简介:在美国国内法学界的挫败与国民党当局外交关系危机的双向作用下,庞德满怀嫁接普通法于中国之雄心出任中国法律顾问。然将庞德改革作为孤立事件研究,无法准确把握庞德改革举措与其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同构性,且对改革文本的解读或与庞德本意相悖。因为,庞德在美国法卓异、普通法技术中立、法律进化理论、共济会信仰等理念引导下,试图将其认为的法律发展之最后阶段——普通法——移植到中国,实现对中国法的重塑。为实现转舵普通法的目标,庞德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诸多公开评价为策略性曲解。通过对其法学理论的梳理、改革举措的剖析,可知其改革并非在欧陆法系框架内的闪转腾挪,而是通过挹注法律重述、司法制度、法学教育等美国法之要素,使法律改革后的中国成为一个普通法色彩日臻浓厚而欧陆法余韵渐稀的法域。

  • 标签: 庞德 法律改革 普通法卓异 大陆法系 司法中心主义
  • 简介:农民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历史性问题,是每个时代都要面对的问题。在中世纪,英国农民合法权益在普通法的保护下,获得相对安全。英国的做法,特别是他们的经验,对于农民权益保护这一研究课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中国目前通过不断努力,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获得长足的进步,但是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仍屡禁不止,对此我们或许可以从英国中世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中寻找到一些有益的灵感或经验。

  • 标签: 农民 主体权利 中世纪 普通法
  • 简介:英国早期(12~17世纪)制定法对合同法的影响表现为:第一,通过限制教会法院及地方法院管辖权来促进皇家司法机关对合同诉讼的控制;第二,通过发展陪审制提升合同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科学性;第三,确认和发展新的合同诉讼形式以扩大合同救济的适用范围;第四,通过增强国家对合同纠纷的司法控制以及对违约人施加刑事处罚程序来维护商业阶层利益并强化守约观念。《反欺诈法》则对一定范围内的协议增加了得到司法受理的形式要件。英国早期制定法对普通法合同法的推动是以程序性规定作为突破口的,这种作用模式是对英美法律"程序先于权利"传统的实例解读。

  • 标签: 制定法 普通法 合同法 程序 权利
  • 简介:刚刚就任的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的首次内地之行就来到来津.出席在本市滨海新区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开幕式.并在当天下午.举行了他在内地的第一次记者见面会。其间,这位蜚声海内外的青年律政司长略带羞涩地说:“在刚才开幕式上的演讲.是我平生第一发用普通话演讲.心里好紧张。”

  • 标签: 普通话 内地 记者 滨海新区 开幕式
  • 简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客观上是否确实交付标的物完成交易;此外还需考察所交付标的物是否具备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并以一般人标准判断其价值与约定标的物差距是否较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是民事欺诈严重化的刑法规制,与诈骗罪不是想象竞合关系。以电话形式虚构事实、推销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而非诈骗罪。普通用语所称的'电话诈骗'不一定就是刑法上的诈骗罪。

  • 标签: 诈骗 假冒伪劣 民事欺诈 法益 想象竞合 牵连
  • 简介:一、普通法历史起点的“碎片化”元素在社会发展的时间向度中,法律通过自我定义和整合的方式与他者作出区分。现代意义上的普通法,已至少在三个方面呈现出这种区分的完成形态:一是适用效力的排他性,普通法区别于地方性、权宜性的政策文件,法律权威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二是法律渊源的自洽性,普通法的判例和习惯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有别于欧洲大陆的制定法传统;三是司法活动中的法官中心地位,尽管在理论上,普通法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创造和增加法律,但在实践中却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

  • 标签: “碎片化” 法律权威 普通法 生成路径 英格兰 系统化
  • 简介:正吴茜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2010年度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法官、被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评为"巾帼建功标兵",2011年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二等功,2012年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人民法庭庭长"、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一等功。"我始终认为,作为一名法官,也许这一辈子我办不了一件载入史册的经典案例,但却要心怀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和执着为民的信念,将每一件普通案件都办成百姓心中的丰碑。"——吴茜

  • 标签: 江苏省 经济开发区 镇江市 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 简介:<正>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

  • 标签: 公诉案件 犯罪事实 外国人犯罪 刑事案件 判处死刑 控辩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