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我是个中学生,家中不幸遭受灾难,我年幼缺乏社会经验束手无策,特向你请教。事情是这样:我父亲常继平原是涡阳县耿皇乡供销公社仓库的保管员,其仓库主任是燕化明。1991年10月29日,燕化明从我父亲掌管的仓库里调出铜陵磷肥100吨,一冶磷肥3.5吨,安庆尿素30吨,总价值为75万多元,当时燕打了欠据。至1992年仓库出现亏损,我父亲为扭转亏损局面,向燕化明借6万8千元资金,给他写了欠条。后他们二人协商,双方欠款数目只差一千余元,互相抵销了事,燕也答应了,只是欠据未撕毁。岂料,1993年4月燕化明向涡阳县法院起诉,告我父亲欠他6万8千元不还,证据就是我父亲打的欠条。我父亲在法庭上出示了燕化明提化肥的欠据,并解释双方已达
简介: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关系问题,涉及刑事诉讼的目的及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辩护律师具有双重属性,其地位既不绝对以被告人为中心,也不绝对独立。在我国,独立辩护论一直占据主要地位,对独立辩护的过度推崇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辩护冲突问题。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基于被追诉人辩护权产生的,辩护活动必须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我国应建立有限度的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模式,律师依据法律在尊重被追诉人意志的基础上开展辩护活动。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维护被追诉人的权益,不负发现真实的积极义务。辩护律师具有忠实义务与消极真实义务,对二者冲突的处理,要在合法与维护被追诉人权益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