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院本文将通过对提起诉讼的不同形式以及同一诉讼的不同结案方式来详细探讨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期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简介:<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3次会议于1984年8月30日制定并通过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由于该《收费办法》对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收费范围、种类、标准以及负担原则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故在其后两年多的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此,笔者仅就以下几个方面略述管见。一、行政诉讼案件也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但此类案件是否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那样也需收取诉讼费用?法
简介:从诉讼理论上讲,不变期间特指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而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期间,如上诉期间、提起再审之诉的期间等。为使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早日确定,不变期间一旦经法律规定,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均不能由受诉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或缩短,此乃不变期间区别于其他法定期间的根本特质。当事人耽误不变期间即产生当然失权的效果,不过,当事人若因不可归责于已的事由而耽误不变期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回复原状并补行相应的诉讼行为以资救济。在大陆法系民诉立法中,对于不变期间往往直接冠以“不变期间”之名以示与通常法定期间的区分。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不变期间的规范并不合理,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