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以前,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呈现出多层级、多领域的表现形态。同一案件同一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多头鉴定、交叉鉴定、重复鉴定问题层出不穷、在所难免,导致人为地延长了刑事诉讼的周期,
简介:
简介:构建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政实践虽已基本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但在程序启动机制的制度化设计方面仍不完整,为此,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宪政理论的发展水平进行理性考量,着眼于我国宪政建设的总体布局,兼顾我国公民的宪政观念与权利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及相关的技术要素,合理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从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主体制度、审查范围以及强化监督机制的制约功能等渠道入手,设计一套切实可行又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机制。
简介:法医学文证审查亟待加强王能义,张万清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鉴定结论是伤害案中的重要证据,其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和罪轻罪重的问题,一旦法医鉴定失误,就会造成错案。为了了解我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及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情况,我们...
简介:对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是一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经程序。而原做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有适当的管辖权则是普遍认可的一国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必备条件之一。间接管辖权有别于直接管辖权,其标准以及方面都不同于直接管辖权,对间接管辖权的探讨研究,有助于巩固国家间的交往,维护国际间的司法统一,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简介: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此同时,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未规定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情形。故在我国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后。一旦有一方因受欺骗、受损害或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办理了离婚登记,受损害一方既无法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撤销离婚登记,
简介:原证和翻证由同一证人作出, 3.通过审查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二、对证人翻证的审查判断 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
简介:核实课征为量能课税在实践上之要求。因此,核实课征原则可谓是量能课税原则之配套的原则,用以确保量能课税原则之落实。核实课征原则主要与税捐客体之有无、税捐客体对于税捐主体之归属、税基之计算有关。这些要件事实之认定,皆应力求接近于事实,以符核实课征之意旨。在实践上,不仅在税捐法立法的层次,而且在其适用的层次,都可能发生偏差。其偏差可能源自定义、对概念或类型超出其文义而为扩张或限缩、课税事实之拟制,或限制证据方法的证据能力或提出时限。
简介:随着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化,如何开展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实现计划预算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是各级人大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由于在这方面没
简介:我国行政立法权限范围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部门规章制定权限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但是国务院的立法权限不够明确、具体,有必要建立一套监督审查机制.这一机制包括行政立法主体通过行政立法程序的监控、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立法的监控、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控、司法机关的监控等方面.
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简介:<正>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能否提起经济诉讼,是当前行政法学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于公证行为的可诉性,目前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对公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公证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公证行为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
简介:文章从立法、司法、法律意识三个层面探讨了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实困惑,指出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是破解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现实困惑的对策.
简介:基于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现实矛盾,对民检案件的审查实行繁简分流是理性的。可以对民检案件实行阶段化和多元化的审查程序,各阶段程序相对独立又互相承接,每一阶段程序对应不同的结案方式;每一阶段的程序中,可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适时进行转换。
简介:在解决立法冲突和认定法律、法规的有效或无效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上级立法机关审查和行政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这种审查机制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下级立法是否无效上级立法机关说了算,缺乏监督;第二,审查的标准通常是自己制定的法律或立法机关自己确立的标准,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应确立以宪法为最高标准的法律审查制度,并且,不能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查;否则,无法保证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简介: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之现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起诉期限的审查是应当主动审查,还是应当被动审查,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并不一致。如人民法院采取主动审查的模式,即将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作为起诉条件之一由人民法院予以主动审查,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无须被告的抗辩及举证:如人民法院采取被动审查的模式。即只有被告对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抗辩及举证,人民法院才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两种审查模式对于行政案件当事�
简介: 二、盗窃案件的证据特点 了解了盗窃案件的特点,审查一个案件的证据就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审查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简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备
简介:本文在阐释WTO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及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并继而从完善我国司法审查的依据、标准、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构想.
刑事司法鉴定的审查与规则
视听资料的特点及其审查判断
论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机制
法医学文证审查亟待加强
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标准
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
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论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
核实课征原则之实践及其司法审查
开拓思路 提升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水平
我国行政立法范围及其监督审查机制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对公证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民检案件审查程序的繁简分流
司法审查与维护宪法权威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之检讨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其审查
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入世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