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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除了具备应有的技术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外,能否正确处理和协调项目建设各参与方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处理协调好与业主的关系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两个合同文本予以确认。第一份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在这个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这样,也就从某些方面构成了对业主的约束。第二份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对监理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以及监理人员生活、工作条件的安排都作了详细的安排。从这份合同中,我们又可以看到监理工程师确实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一方面,要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包括对业主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要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业主往往因为支付了监理费,从而错误地认为监理工程师一切应该听命于业主。因而经常干预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特别是当业主没能完全履约,监理工程师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 标签: 协调能力 工程师协调 浅谈监理
  • 简介:为给台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9月2日召开的湖北省宜昌市台商投诉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郭俊苹宣布9月为宜昌市台商投诉协调月。

  • 标签: 宜昌市 台商 投诉 领导小组 协调工作 投资环境
  • 简介:<正>一、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定位(一)合伙企业是合伙的一种特殊类型合伙的产生,是来源于合作从事某项活动的根本目的,一般认为自古老的家庭共有制始,即已蕴藏了合伙的基本精神,随后这一合作形态在罗马法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合伙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包罗万象、几乎无所不及的各种合伙形态,就"合伙"一词的广义涵义来讲,几乎所有达成共同意愿并合作从事某项民事活动的情形都可以纳入合伙的范畴。最初的合伙,被认为只是一种民事契约安排。一

  • 标签: 合伙企业法 民事活动 商事合伙 无所不及 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体系
  • 简介:区域发展事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与国民经济全局息息相关。区域发展战略是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战略意图在地域空间上的具体反映,也是提高宏观调控科学性、精准性的重要途径和抓手。

  • 标签: 新常态 区域发展战略 “一带一路”
  • 简介:共同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仅指社会保障中的法律规定的基础待遇部分,1408/71号条例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准据法的选择方法,这种选择法律制度的方法似乎对于社会保障的协调功能并不明显

  • 标签: 冲突协调 协调机制 欧盟社会保障
  • 简介:行政诉讼中并非任何争议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适用协调,  (2)因行政指导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3)因行政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

  • 标签: 制度问题 协调制度 行政诉讼协调
  • 简介:现行行政运行体制中存在的行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不分,进而导致组织结构和行政权力分化不足,这与大部制改革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要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适度分离的行政运行机制,必须建立纵向上的行政权力运行衔接与互动机制,在横向上建立行政权力适度分离机制、协调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才能保障行政运行顺畅,实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

  • 标签: 大部制 行政运行机制 合作 协调
  • 简介:不久前,又一宗“被协调的冤案”浮出水面。1996年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王本余,在服刑18年后,因为真凶落网,得以走出囚牢。像以往多宗冤案一样,据媒体报道,这宗冤案背后也闪现着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的影子。尽管疑点重重,但当年包头市政法委为此案定调:“仍按强奸杀人罪起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 标签: 政法委 协调 变革 媒体报道 杀人罪 冤案
  • 简介:作为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不仅要具有开拓创新、科学决策、驾驭全局的能力,同时,也要具备协调用人的领导艺术。提高“一把手”的综合素质能力,是提高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不断推进工作促进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提升“一把手”综合素质的同时,必须不断培养和提高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 标签: “一把手” 协调艺术 综合素质能力 领导班子建设 科学决策 领导艺术
  • 简介: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概念已经提出几年了,这个方案的核心,就是将北京、天津和河北三个地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实现共同发展。本文将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几个方面作为研究内容,从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环保一体化、医疗一体化、人口疏散、基础服务建设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如何将京津冀打造为一个现代化的,以首都为中心点的现代化新型经济圈,打造三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 标签: 京津冀 协调发展
  • 简介:论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法律协调郭富青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是把土地使用权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向公司出资,使之商品化、资本化的法律行为。它是我国土地制度和企业制度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成果。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作为公司企业配置...

  • 标签: 土地使用权 投资入股 土地资源 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制度
  • 简介:<正>公司自治源于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主旨是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提高竞争能力、获取高额利润,公司需要被赋予更大的自由空间来进行自我管理与对外交往。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适应了这一潮流,本着"放松管制、保护自治"的立法态度,将大量强制性规范放宽为任意性条款①,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然而,在现代私法公法化的大潮流中,公司法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现代公司自治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特征②",在强制与自治的博弈中,如何确定公司自治的边界值得关注与研究。

  • 标签: 公司自治 私法自治 任意性规范 自治空间 强制性规范 法化
  • 简介:2008年,昌江新建14个文明生态村和完善7个文明生态村,在2007年建成文明生态村全省率先取得过半的基础上,文明生态村建设又继续提速,共建成文明生态村119个,占全县总数的65%,受益群众11.6万人,占农村人口的72.5%。

  • 标签: “三农” 城乡协调 文明生态村 生态村建设 农村人口 受益
  • 简介:  1、诉讼和解与诉讼协调,诉讼协调不得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协调,诉讼协调既可以调动法官引导当事人

  • 标签: 制度构想 协调制度 建立行政诉讼
  • 简介:辅导员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怎样才能使辅导员在这个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好国家和社会赋予的重要使命.现有对辅导员工作的研究大多针对辅导员岗位自身的选聘配备、激励考核、培养培训、政策保障、要求职责等方面进行研讨,本文着笔于辅导员和学生工作系统的其他人员的协调配合问题,通过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求得几支队伍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

  • 标签: 辅导员 学生工作 协调
  • 简介:  (2)因行政指导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3)因行政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  4、行政赔偿案件的协调

  • 标签: 制度调查 协调制度 行政诉讼协调
  • 简介: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密切,实体经济是金融存在的基础,金融是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现阶段我国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失调,主要表现为"资金空转"现象突出,虚拟经济挤占资本,资金在实体部门使用效率不足。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一是实体经济"空心化"趋势明显,使得金融资本对其兴趣锐减,二是金融系统自身发展失衡,使其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供给不足。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要着力推动实体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其对金融资本的吸引力,同时,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 标签: 金融 实体经济 “资金空转” 实体经济“空心化”
  • 简介:<正>在辩证法早期的发展史上,“对立面协调、和谐”的观念曾是辩证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这一观念准确地揭示了矛盾内部关系的一种状态,因而也就成了人们调处矛盾的方法指导。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观念发生了误解。或是把“协调、和谐”当成“对立面合并”,或是把它等同于“平衡”、“折中”。这样,辩证法变成了形而

  • 标签: 对立面 不和谐 矛盾统一体 不协调 辩证法 内部关系
  • 简介: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以“公权不可处分”、行政行为法定性为由,我国在实定法中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考究这一原则的立法原意,无疑是建立在“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公权力没有处分权”基础之上,行政机关本身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没有利益上“交易”和“讨价还价”的必要,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其中起着协调的作用。行政诉讼排斥调解的立法本意是要求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处分行政权。然而,诉讼程序的设计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诉讼立法目的需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否定调解制度不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不利于行政诉讼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意味着大多数行政案件要经过判决阶段,而判决只能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外,通常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又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时问、精力和物力成本。二是限制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使法官处于一种机械判案的境地。三是不调解直接或问接导致了原告非自愿撤诉案件的增多。四是不调解增加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因此,在调解尚未实现行政诉讼的法律化之前,在不反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笔者针对现有法律规定解决行政诉讼争议问题的手段不完善,试图从调解与裁判之间寻出一条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以弥补法律在此方面规定的空白。

  • 标签: 行政诉讼案件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调解制度 行政相对人 一审判决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