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一个法律人,在看到祖国在航天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人类与外层空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同时,也在不断反思着如何不断健全我们的空间法。诚然,太空是任何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方面,一个组成要素。一些法律问题涉及人们在太空内的所作所为。与法律有关的许多事件正是在太空内发生;遵守或违反法规的后果正是在太空内体现。而空间法,作为国际法最年轻的分支,不但比较新颖,而且它的重要性也正在与日俱增。有空间研究的新工具去创造近乎发现地球一样的奇迹以震撼世界,现在己经不再是美国的专利。现在空间研究己进入了把此项研究的许多实际应用纳入多国公司范围的时代。因此,从技术上来说,或者主要是从经济观点来说,当前的空间研究正在飞速地进入了成熟期了。国际法领域扩大到外层空间仅仅是个开端,随之必然产生许多问题。不单纯是在新环境中适用现行原则和规则的问题,许多现行的原则和规则需要适用,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必须创立新的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在控索外层空间方面取得了巨大而迅速的进展,有许多关键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立法者必须不断地估计采取用国际法的其他分支来类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还必须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上与黑暗势力作斗争。
简介: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保险法》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以监管促发展,学习和贯彻新《保险法》,一要确定保险监管部门作用的边界,依法确定保险监管部门职能,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参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重新定位;二要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要从无限职能转向有限职能;三要在保险监管部门职能调整中,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的管理和自律职能,对原有的部分监管职能要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简介: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得以发展,并在中国理论、实践以及立法上也得到了发展,其发展的最新立法成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在看到直接运用的法在我国发展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直接适用的法的内涵、性质、不足以及立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