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宏观经济因素对保险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宏观经济因素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经济运行状态因素,经济政策因素以及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因素,其中,经济运行状态因素对保险的影响又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利率对保险的影响,储蓄对保险的影响及通货膨胀对保险的影响,从1996年开始,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由治疗通货膨胀转向刺激需求,调整结构,保持经济增长速度,三年多来,央行七次降息,使得资金“价格”总水平大幅度下调,按一年期存贷利率为标准,存款利率下降近80%,贷款利率下降52%,这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保费收入出现增长高潮,如对保费收入结构进行分析,不难发现降息主要影响的是寿险保费收入,其数量由1996年的324.62亿元猛升到1998年的682.70亿元,增加了一倍多,而产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受宏观经济影响,仅1996年的452.32亿元升到1998年的499.6亿元,变化不大。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